索引号: 11330723MB1675026L/2021-242147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11-30 16:04

武义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章程

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1-11-30 16:04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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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2.  本单位名称为武义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队)。住所为浙江省武义县北岭新区

  3.  行政执法队是经县委编委批准,由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举办的事业单位。

  4.  行政执法队开办资10.53万元,由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出资。

  5.  行政执法队宗旨:监督检查国土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6.  行政执法队业务范围负责组织巡回监察,接受群众信访,对全县土地利用、市场交易和各类资源开采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资源违法案件。

  7.  行政执法队登记管理机关为武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1.  行政执法队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队“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2.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的权利:

    (一)提出行政执法队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行政执法队队长、副队长;

    (三)审核行政执法队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四)监督行政执法队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审核行政执法队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六)决定批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七)掌握行政执法队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八)考核行政执法队工作运行情况;

    )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义务:

  3. 支持行政执法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行政执法队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行政执法队提供稳定增长的活动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活动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行政执法队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行政执法队发展;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4.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行政执法队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行政执法队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行政执法队宗旨,维护行政执法队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1.  行政执法队不单独设立党组织,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2.  行政执法队队长1名。队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设副队长2名,队长协助队长分管相关工作。

    3.  行政执法队建立队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制定、修改章程;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队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会议议题提出与确定。议题可由队长直接提出或相关科室对需要上会研究的事项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出,最后经队长审定;

      (二)会议组织队长办公会议由队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原则上一月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参加人员队长办公会议由行政执法队班子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安排科室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在会上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四)会议讨论队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4.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5.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6.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7.  行政执法队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行政执法队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行政执法队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举办单位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职工同意。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报告和事务公开情况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和收入分配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9.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10.  行政执法队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1.  行政执法队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2.  行政执法队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3.  行政执法队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  行政执法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5.  行政执法队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行政执法队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行政执法队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6.  行政执法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7.  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1.  行政执法队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队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2.  信息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1.  行政执法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2.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3.  行政执法队依照本章程第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决策机构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4.  行政执法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5.  本章程是行政执法队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行政执法队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行政执法队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6.  本章程由武义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负责解释。

    7.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