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12-21 10:41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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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联盟: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各类社会救助公示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以及《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政策法规要求,现结合工作实际,就社会救助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在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办公所在地或人口密集区设立专门的社会救助公示栏。
二、公示程序及内容
(一)审核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救助申请家庭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对象为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临时救助等救助申请对象;公示内容以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导出公示表为准。
(二)长期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救助对象名单在乡镇(街道)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等;公示内容为救助对象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公示工作。各镇街、联盟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充分认识强化公开公示是规范社会救助管理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加强公开公示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加强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规范内容,突出重点,切实做好公示工作。要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内容开展公示工作,既要确保公开、及时、完整,又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救助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不能公开未经去标识化处理的身份证号、罹患疾病等个人信息,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三)强化监督,夯实责任,有序推进公示工作。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是加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环节,列入考核。请各镇街、联盟切实履行公示主体责任,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加强督查检查,形成常态化、制度化。县民政局将对全县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公示制度不落实的进行通报。
武义县民政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