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12-27 11:10
信息来源: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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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助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让困难群众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医疗救助,是指本县城乡困难居民患病住院治疗(含特殊门诊),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费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4.因病致贫纳入低保、低边的家庭等人员。
二、资助参保
1.基本医疗保险:对本县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和低边对象,政府全额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2.大病保险: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财政补助3份,对低边对象财政补助1份。
三、医疗费用救助
1、医疗费用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医疗救助标准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救助额度 | 封顶线 | 慢性病种门诊 | |
特困供养人员 | 全额补助 | 8万元 |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慢性病种门诊合规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部分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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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成员 | 按70%救助 | 8万元 |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60%救助 | 8万元 | 无 |
因病致贫纳入低保低边人员 | 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 | 8万元 | 无 |
因病致贫对象,向民政部门提出纳入低保、低边认定申请。认定符合的人员,向前追溯6个月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医疗救助(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