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0026011330/2021-225511 发布机构: 地区管理员
文号: 武政发〔2021〕15号 有效性: 长期有效

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1+X”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 地区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1-02-22 09:47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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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优化执法资源、完善协同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等文件要求,为建立健全我县“1+X”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于突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职能,按照“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原则,合理划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1+X”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执法联动的工作格局,为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沟通会商,强化执法协作,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明确职责边界,切实做好监管和执法工作的对接,成立“1+X”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府办、编办、司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联合执法等日常工作。

三、厘清职责边界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年)》规定,确定并实施每一具体处罚事项的职责边界,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交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对属于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协助事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行政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边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业务主管部门等职责。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一)启动机制。

1.常规启动机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区域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或领导小组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2.专项启动机制。针对单一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可提前5日前向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联合执法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申请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3.应急启动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遇到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实施机制。

1.联合执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各执法参与部门派人集中统一参与联合执法。

2.实行“联合执法一起抓,问题处理再分家”的机制。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各执法部门集中行动联合执法;后续的处罚,要坚持各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能范围,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时,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确定。

3.实施联合执法互动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超出自己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违法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理。

五、加强执法协作

(一)加强信息资源共享。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互联网+监管”建设和其他合适的方式实现各类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

加强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应通过数据资源共享或抄告等形式,实现信息共享互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般应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事项后立即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以下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应纳入共享范围:

1.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司法解释、执法解释、自由裁量权标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执法动态信息。

2.业务主管部门作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行政处罚权密切相关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

4.与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工作所需的有关数据资料)。

5.业务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以及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职相关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

6.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设置的监控摄像设施及数据信息。

7.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资源。

(二)开展执法协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该部门应当自收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认定、鉴定或咨询意见;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鉴定需较长时间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事先告知,可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到现场共同认定,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因办案需查阅、复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档案等资料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

(三)实行案件移送抄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现案件移送相互抄告。

1.案件移送主体。案件移送应以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2.案件移送资料。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有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审批许可情况、调查情况等)及移送理由等。有其他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的,应当一并移送。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领导批准,以书面形式移送。

3.案件移送时限。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由对方查处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情况紧急的,应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有权处理一方,并在24小时内移送。

4.案件移送界限。行政处罚权划转前已结案的,相关案件资料由原职权行使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事项,由原职权行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执行到位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行政处罚权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由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协商、视情依法处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因案件管辖问题存在争议的,应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可提请县司法局决定。

(四)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在职权划入初期, 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划转行政执法事项业务培训,通过集中培训、业务实习、考试考核、查阅档案等方式提高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能力,尽快适应工作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业务指导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上门辅导、座谈交流等方式,指导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法规政策标准,正确使用执法设备,熟练掌握相关技能。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检验检测等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的技术保障,通过人员入驻、业务培训、即时派遣等方式,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联动提供技术支撑。

六、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编办、司法、人社、财政、公安、法院、检察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及法制保障,研究决定综合行政执法与业务主管部门职责界定、执法工作机制建设、重大专项行动和联合行动等事宜,通报联合执法开展情况,协调解决联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可依托政府现有法务资源,引入法律顾问,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二)建立联合会商制度。建立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业务骨干参加的执法业务联合会商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会商研讨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主体、程序、权限等业务问题,协商解决监管、处罚有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专题研究案情,组织协调推进联合执法。采取案例分析、法律解读等方式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完善和强化司法保障机制。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向县法院或县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对以暴力、危险等手段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机制。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由县委编办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县政府决定。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摆在突出位置,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工作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围绕全局,主动有为,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开展对接,理清日常监管与动态巡查、行政处罚的责任,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贯彻落实。

(三)完善执法保障。大力支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关心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结合实际采取相应激励保障措施,健全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待遇保障制度。县委编办、司法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机关事务中心等部门单位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过程中涉及的职责整合、法制监督、公安保障、经费保障、设施设备、队伍建设、办公保障等有关事项,并将评估、鉴定检测、强制执行等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统一划拨,以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监督考核。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协作配合工作,确保建立部门间无缝衔接的协作配合机制。要强化对部门协作配合责任的刚性约束,建立健全部门间责任追究制度,将部门协作配合落实的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协作配合机制运行不畅,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1+X”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框架图

2.“1+X”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武义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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