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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735276200H/2021-225404 发布机构: 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03-07 15:15

武义县发改局关于《武义县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县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21-03-07 15:15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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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政策扶持的精准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武义县发改局起草制定《武义县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武义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jwy.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邮编:3212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675304195@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

联系人:汤晓巧;联系电话:89077816

附件: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武义县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3月7日

武义县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入库奖。

首次纳入统计范围的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1.当年(统计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的批发、零售(个体户)、住宿餐饮企业(个体户),按照地方贡献额的100%,分别最低5万元、4万元、3万奖励元,最高10万元奖励。

2.当年(统计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的一般服务业企业,营利性服务业(含文化影视)企业,按照地方贡献额的100%,分别给予最低3万元、5万元奖励,最高10万元奖励。

(二)增长奖。

已纳入统计范围的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1.批发业商品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和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零售业商品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和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住宿餐饮业营业额达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和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年累计增长分别超过15%、25%和35%,且政策兑现年度同比增长的,给予3万元奖励。

2.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个体户,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超过15%,给予1万元奖励。

3.一般服务业企业、营利性服务业(含文化影视)企业营业收入三年(统计年度)累计增长超过25%,且政策兑现年度(统计年度)同比增长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

(三)上台阶奖。

服务业企业(金融业企业除外)地方贡献额按以下标准奖励:

1.服务业企业年地方贡献额首次达到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20万元、32万元、40万元奖励。

2.服务业企业地方贡献额连续三年增长,且每年达到100万元以上(物流业企业达到30万元以上)的,给予超出上年地方贡献额部分50%的奖励,最高100万元。

(四)主辅分离奖。

1.工业企业新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入统后次年起的前三年分别按地方贡献额的90%、80%、70%奖励,最高100万元。新设的服务业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与原工业企业合并计算税收,原工业企业按合并后的税收贡献享受工业企业相关政策。

(五)获得资质奖。

1.服务业企业首次获“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称号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县服务业重点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2.服务业企业首次获得浙江省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中华老字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入

(一)项目投资奖。

1.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需入库,不含土地价款、可移动设备和房地产项目)达到1000万元,或者改造提升投资额达到200万元,给予投资额4%的奖励,最高200万元;新列入省服务业重大产业项目的,给予投资额4%的奖励,最高500万元。本办法所述固定资产投资额需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指新增直接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投入额,以工程决算等合法凭证载明的实际支付额为准。

(二)要素争取奖。

1.服务业企业及工业企业配合相关部门争取并获得省重大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的,给予1万元/亩奖励。

三、重点行业培育

(一)总部经济。

1.总部是指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县内外设立3家及以上子企业(含分支机构)的企业。总部企业首次纳入统计范围的,前两年按地方贡献额的100%奖励,后三年按地方贡献额的50%奖励。属于超市总部企业的,前三年按地方贡献额的100%奖励,后七年按地方贡献额的85%奖励。

2.母公司已在统计范围,在县外设立3家及以上的子企业(含分支机构)并纳入统计范围的,前两年按子企业(含分支机构)地方贡献额的100%奖励,后三年按地方贡献额的50%奖励。

(二)超市经济。

1.鼓励发展武义超市统一配送。总部在武义县内注册成立入统配送企业,并为武义超市总部企业年配送额达2亿元以上的,三年内地方综合贡献全额返还。

2.鼓励武义超市创新发展。超市总部入统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经认定核准的,按项目实际投资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超市总部入统企业在武义购买大数据、云服务等用于升级改造商品流通、销售过程的,按实际费用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再生资源业。

依法在武义县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前三年每年纳税额达30万元以上(主辅分离企业除外),专营或主营再生资源的企业。

1.对从事废钢、废铁、废铝等高价值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在一个结算期内(1-6月份、7-12月份或1-12月份),其废钢、废铁在武义本地的销售额达40%以上的,废铝在武义本地的销售额达60%以上的,给予其经营再生资源地方贡献额90%的补助;废钢、废铁或废铝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给予其经营再生资源地方贡献额50%的补助。

2.对从事玻璃等低价值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根据《武义县低价值可利用生活垃圾兜底回收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给予资金补助。

(四)商贸流通业。

1.鼓励发展汽车销售业。纳入统计范围的汽车销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2.鼓励农产品冷链设施建设。纳入统计范围的农产品配送企业,新建冷库达500平方米并投入使用的,给予10万元补助;达1000平方米并投入使用的,给予20万元补助;购置冷链车辆,并按规定在县内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按购置额的15%予以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

(五)物流快递业。

1.对物流快递企业,年实际购置营运货车费用(以机动车销售发票为依据,挂车和牵引车需配套申请,且按规定在县内办理道路运输证)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且车辆吨位平均在10吨及以上,给予购车款的10%补助,补助款第一年兑现50%,第三年兑现50%。

2.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物流企业建设物流信息平台(信息系统项目)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近3年投入达到100万元,且软件投入占总投资额20%以上的,给予总投资额15%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40万元。

3.大力推动供应链物流、智慧物流、金融物流等业态发展,鼓励物流企业多式联运、甩挂运输模式和物流企业联盟等创新。列入国家、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会展业。

1.会展业企业组织县内企业参加相关部门认定的县外重要展览,以及在县内组织企业举办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重要展览,展览规模达到3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助;规模达到6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

2.商贸企业参加相关部门认定的购销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0.4万元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补助4个标准展位,全年最高不超过4万元。商贸企业参加相关部门认定的采购展会,采购额达到30万美元的,给予0.1万元补助。

(七)物业服务业。

1.物业服务业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当年经县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达到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物业服务业企业其地方贡献额100%、70%、40%的奖励。

2.物业服务业企业服务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八)电子商务业。

1.加大纯电商企业培育力度。纯电商企业应税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的,第一年按地方贡献额部分80%给予奖励,第二年开始以上一年地方贡献额部分为基数,基数部分按50%给予奖励,超基数部分按100%给予奖励,期限为三年。

2.支持电子商务品牌培育。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县级电子商务相关荣誉及电子商务重点品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3.加快推进传统制造业企业应用电商。传统制造业企业自建团队或委托第三方运营网店的,线上销售额(跨境出口)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企业年纳税达100万元以上,按线上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80万元。

4.支持建设和运用公共海外仓。对列入省市级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享受省市级扶持政策,同时县级配套奖励其省市奖励金额的25%。企业利用经认定的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符合条件的按产生的服务费用(仓储费、订单处理费等)25%予以补助,每年不超过10万元,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5.鼓励企业品牌营销推广。对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独立站开展自主品牌营销推广的企业,服务费(入网费)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6.鼓励村集体安排电子商务用房。电子商务专业村利用村集体所有房发展电子商务,根据电子商务企业或店铺租用的面积给予(村集体)每月4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加快电子商务专业村发展。鼓励打造电子商务专业村,助力农民增收。被省商务主管部门评定为电子商务示范村、农村电商示范服务站(点)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1万元奖励。

8.鼓励电商园区建设。(1)鼓励各镇(街道)及有条件的企业打造电商园区或网红直播基地。对经批准兴建的电商园区(网红直播基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不含土地出让金),单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对于我县批准建立的电商园区(网红直播基地),按入驻园区的电商企业用于办公、研发、仓储用房的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每月4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每家园区每年合计不超过50万元。

9.鼓励电商企业入园集聚。园区引进并注册武义企业100家以上,且地方贡献额同比增长的,第一年按地方贡献额部分80%给予奖励,第二年开始以上一年地方贡献额部分为基数,基数部分按50%给予奖励,超基数部分按100%给予奖励,期限暂定为三年。

10.优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环境。发挥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电子商务协会等作用,不断完善我县电子商务服务环境。每年安排不少于160万元资金用于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平台运营维护、普及推广、服务资源对接、论坛活动、培训等支出,以及支持院校资源对接、校企合作、青年创新创业,以及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电子商务网创大赛、创业节会、论坛等系列活动。

(九)文化影视业。

1.总部设在武义并纳入统计范围的文化影视企业,前3年按地方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后7年按90%给予奖励。对其他文化影视企业,前3年按地方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后7年列入统计范围的,按75%给予奖励。

2.鼓励文化影视剧版权交易。版权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并有文创衍生品等具体项目落户武义县的,作为版权授权方的武义县文化影视企业,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0%给予奖励。同一题材、同一版权作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3.对从业人员达8人以上且在文化产业园区内的文化影视企业,从入驻武义开展影视制作经营之年起3年内按每月8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

鼓励优秀影视、舞台剧作品创作。对在武义缴纳税收的文化影视企业创作并申报立项,以武义元素为主的影视剧、舞台剧等作品,可享受以下第4条至7条政策。

4.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金狮奖、曹禺剧本奖的影视剧、舞台剧作品的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获得其它国家级奖项的影视剧、舞台剧作品的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牡丹奖的优秀影视剧、舞台剧作品的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5.在央视一套、八套、浙江卫视等主要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连续剧的创作企业,分别给予每集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8万元;在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4万元。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首播的奖励不设上限。

6.电影作品在央视六套首播的创作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在央视其他频道首播或省级重点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创作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7.电影作品在国内院线首映且票房分账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按分账票房1%奖励,单部影片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主要视频网站上线,企业与视频网站的分账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8.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被政府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9.由县统一组织境外展会的文化影视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助2万元;经备案由文化影视企业自行参展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1万元;港澳台地区的展销会按上述标准的5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由县统一组织或经备案自行参加国内省级以上展会的文化影视企业,每个标准展位按最高不超过0.3万元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10.经备案在县域内组织承办由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省级部门支持举办的文化影视展会,分别给予组织承办单位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11.对符合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文化出口企业,经商务部门进行企业认定备案后,申报上级专项资金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

12.企业(含工作室、相关行业协会)每招进营业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统计入库的影视文化企业,分别给予每家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招商奖励。

四、附则

1.该政策具体条款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专项产业资金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及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明确申报流程和审查程序。

2.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条款执行;上级补助奖励政策要求本级配套的,就高享受;单个项目若同时享受国家、省级、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县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以各级补助资金之和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费用为原则;同一事项享受国家、省、市、县级奖励的,级别上升按差额奖励;企业获得的各类资金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地方留存(增速奖除外)。

3.企业当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享受扶持奖励: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涉及重大纠纷的;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严重违反财政、税收、工商、环保、安全生产、文化、文物、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

4.本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为过渡期,新老政策按就高原则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