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1330/2021-226439 | 发布机构: | 地区管理员 | ||
文号: | 武政办〔2021〕27号 | 公开日期: | 2021-04-29 15:26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分级应对
2.1 事件分类
2.2 事件分级
2.3 分级应对
2.4 响应分级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3.2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
3.3 工作机构
3.4 应急专家组
3.5 基层应急组织机构
3.6 应急联动机制
4 风险防控
4.1 风险防控
4.2 监测预警
5 应对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预案响应
5.4 处置与救援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理
6.2 调查评估
6.3 恢复重建
6.4 社会救助
6.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7 准备与支持
7.1 通信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交通运输
7.4 基本生活
7.5 医疗卫生
7.6 物资装备
7.7 治安维护
7.8 技术保障
7.9 公共设施
7.10 资金保障
7.11 人员防护
8 预案管理
8.1 应急预案体系
8.2 预案编制
8.3 预案审批与衔接
8.4 预案演练
8.5 预案评估与修订
8.6 基层建设
8.7 宣传与培训
8.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10 附件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我县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健全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处置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参与广泛、平战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预案》《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机构改革文件,结合武义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武义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用于指导全县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生命安全和公众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及物资准备等。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1.5.3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完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加强镇(街道、联盟)、部门和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响应迅速、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1.5.4 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事发地党委、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预案。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法律规章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
1.5.5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整合和发挥各应急专门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实现统一指挥和调度,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5.6 依法规范,科学支撑。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系统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提高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预防和应对能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应与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的阶段相适应。
2 分级应对
2.1 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2.1.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1.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
2.1.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事件、急性中毒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2.1.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涉港澳台突发事件、国计民生物资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2.2 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特别严重,对多个地区或全省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一般需要省委、省政府统一协调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严重,对某地区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一般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严重,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一般需要金华市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轻,仅对局部较小范围内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一般只需要武义县人民政府就能够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的量化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3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联防联动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在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应对处置。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组织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2.4 响应分级。
县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相关专项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发生突发事件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全县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县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在县相关应对突发事件各类指挥部和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兼任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3.2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县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非常设领导小组转为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称“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总指挥由县长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和工作人员。
3.2.1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县应急指挥长指定的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组织主要负责人、灾害所在镇(街道、联盟)相关负责人、应急专家组人员等担任,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为了有序的开展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保卫、医疗救护、新闻报道、应急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组。
3.2.2 县突发事件工作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人防办)是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道、联盟)、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全县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应急管理专家、应急平台、应急能力等体系建设工作,协助县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县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加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开展应急宣教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工作。(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相关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均应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服从县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突发事件应急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详见附件2)
3.3 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和本部门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镇(街道、联盟)及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3.4 应急专家组。
县政府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组成应对工作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处置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
专家组职责: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判、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善后处置、保障等工作。
3.5 基层应急组织机构。
各镇(街道、联盟)、开发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中心,配备工作人员,落实网格员,开展先期处置,落实群防群控、群防群治,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村(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责任人,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镇(街道、联盟)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6 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制度,明确牵头部门和支持协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人民解放军、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县级专业救援队伍和县级社会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参加和配合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 风险防控
县政府及各镇(街道、联盟)、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运行机制分为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具体包括预防准备、信息报告、预警发布、先期处置、预案响应、应急处置、应急指挥、现场救援、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并适时开展信息发布与社会救助。(县突发事件主要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流程详见附件3)
4.1 风险防控。
各镇(街道、联盟)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控体系,加强各类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把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列入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每年修订一次。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提高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能力。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各镇(街道、联盟)、部门(单位)应当为火灾、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汛抗台、矿山和危化品处置、疫情防控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4.2 监测预警。
4.2.1 监测。
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各镇(街道、联盟)应当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务。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各镇(街道、联盟)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各镇(街道、联盟)、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
4.2.2 预警。
各部门单位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现代网络技术建成应对各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逐步实现预测预警工作的现代化,在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设应用过程中,建立起各种事件的评估、评价指标体系和专家库,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提供科学的依据。
4.2.3 预警发布。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事件,由县相关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预警。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分蓝色(一般)、黄色(较大)、橙色(重大)和红色(特别重大)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分级标准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相应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以及基层单位预案中予以明确。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涉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约定俗成的警报器具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户到人。
4.2.4 预警行动和解除。
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道、联盟)、基层组织和单位应依法依规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加强组织会商研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发布解除预警的通知,并通报相关部门。
5 应对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发镇(街道、联盟)和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信息,并同时向宣传部(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人防办)通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5.1.2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镇(街道、联盟)和有关单位要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情况,并同时向宣传部(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人防办)通报。对处置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做好续报工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5.1.3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应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信息。
5.1.4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镇(街道、联盟)、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单位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县政府及其相关应急主管部门。
5.2 先期处置。
5.2.1 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网格员等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5.2.2 事发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5.2.3 镇(街道、联盟)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级人民政府立即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
5.2.4 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2.5 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的突发事件,县有关部门单位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县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5.3 预案响应。
县、镇(街道、联盟)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根据相应预案,作出应对。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一般由镇(街道、联盟)作出应对,有关部门单位预案视情作出应对;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县相关应急指挥部根据县专项应急预案,必要时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作出应对,有关镇(街道、联盟)预案必须作出应对;发生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作出应对,并报市政府,县级有关部门预案和有关镇(街道、联盟)预案必须作出应对。
5.4 处置与救援。
5.4.1 应急响应。
当先期处置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县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县相关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主管部门报告,由县政府或经县政府授权的县相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响应县相关预案和部门预案,实施对该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援工作。
5.4.2 指挥与协调。
县级预案响应后,由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镇(街道、联盟)、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县政府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主要是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镇(街道、联盟)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对于跨镇(街道、联盟)行政区划或全县性的突发事件,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研究制订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并协调各辖区行动,抓好组织实施。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突发事件事态发展,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它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及时向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提出要求等。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5.4.3 现场救援。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工作:迅速查明突发事件状况,快速形成救援方案,对突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理;组织队伍救援和护送危难人员;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采取科学施救措施,消除事件危害;抢救重要物资和机密文件;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果断决策、指挥人员撤离和转移物资;对突发事件邻近危险源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蔓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戒严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救援现场秩序;视情况开设现场急救所,对危重遇难人员进行紧急处置;果断指挥救援力量处置意外情况。
5.4.4 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省、市政府报告,请求上级有关方面的支援。
实施扩大应急时,镇(街道、联盟)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5.4.5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国务院,由国务院决定并宣布。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省级及以上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5.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发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全部脱离险境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复发、新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理。
事发地镇(街道、联盟)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应急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救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灾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政府、社会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各保险企业应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6.2 调查评估。
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镇(街道、联盟),对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防预警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县政府作出报告,必要时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配合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协助调查评估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报告。
6.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镇(街道、联盟)和有关部门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镇(街道、联盟)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6.4 社会救助。
围绕让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病得到医治”的“五有”目标,通过政府救助、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社会心理援助方式,积极开展灾民救助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建立突发事件救助专项资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由慈善总会结合突发事件灾害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和专项捐赠活动;动员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积极参与,开展对外联络,吸纳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机构要建立突发事件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6.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府办及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应急预案,指导全县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要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我县行政区域外的,县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县(区、市),并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县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7 准备与支持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通信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人防办)会同中国电信武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义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7.2 队伍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人防办)综合协调全县应急队伍的规划指导、管理与督促落实工作。
7.2.1 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县政府建立以消防救援大队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承担各类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火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抢险救援。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干旱、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7.2.2 专业应急队伍。各相关部门分别建立防汛抗旱、森林消防、地质灾害、地震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事故、辐射处置、公用事业保障、医疗防疫、建筑工程、重大动物疫情、水上事故等抢险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7.2.3 骨干应急队伍。公安、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综合执法队伍等地方或国防动员力量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骨干支援和突击力量,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7.2.4 群众和志愿者应急队伍。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力量的重要作用,加强镇(街道、联盟)和村(社区)自治组织等基层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对群众和志愿者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与演练、救援人员人身保险等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7.3 交通运输。
县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制定相关预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7.4 基本生活。
县应急管理局(人防办)等有关部门制定工作预案,会同镇(街道、联盟)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5 医疗卫生。
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应急需要制定相关预案,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县红十字会等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医疗应急救助工作。
7.6 物资装备。
各镇(街道、联盟)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7.7 治安维护。
县级预案启动后,县公安局应立即启用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相关地区公安警力,商请武警等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7.8 技术保障。
县科技局制定相关预案,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7.9 公共设施。
县发改局、建设局、水务局、水务集团、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分别制定相关预案,负责气、水、电等的供给工作,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负责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及时测定现场环境质量情况,对可能存在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县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7.10 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县级财政资金预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预案给予安排,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11 人员防护。
县应急管理局(人防办)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和相关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镇(街道、联盟)所在地、县城各社区、中心村、人口密集的各工业功能区要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有关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此外,气象、新闻发布、政策与法制等保障工作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承担。
8 预案管理
8.1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8.1.1 县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县应急管理局(人防办)组织编制和修订,是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1.2 县专项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颁布实施。(县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4)
8.1.3 县级部门应急预案。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县级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8.1.4 镇(街道、联盟)、开发区应急预案。镇(街道、联盟)、开发区应急预案是各镇(街道、联盟)、开发区根据本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辖区突发事件,结合辖区实情,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分别由各镇(街道、联盟)、开发区制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8.1.5 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重点单位根据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镇(街)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各村(居)社区级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各镇(街道)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8.1.6 重大活动或节庆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其主管部门审定。
8.1.7 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重大工程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为应对重大项目建设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8.1.8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应急预案编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落实到位。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为执行具体任务,根据实际处置需要制定的工作方案。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完善。
8.2 预案编制。
8.2.1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8.2.2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8.3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8.4 预案演练。
8.4.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8.4.2 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参与。
8.4.3 镇(街道、联盟)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8.5 预案评估与修订。
8.5.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8.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6 基层建设。
各镇(街道、联盟)、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工作,切实加强应急管理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事业单位、进公共交通工具、进重点工程、进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的工作。积极发挥相关协会、学会等群众团体的专业人才在防灾减灾、应急管理中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广泛的应急管理推进工作。
8.7 宣传与培训。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道、联盟)、开发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事件基本常识;村(居、社区)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向公众宣传突发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义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县委党校把应急处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积极培养和引进危机管理人才。把突发事件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8.8 责任与奖惩。
县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单位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污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本预案由县政府发布实施。各镇(街道、联盟)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9.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12月1日发布的《武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予以废止。
1.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相关单位职责
2.突发事件应急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一览表
3.突发事件主要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流程图
4.县专项应急预案构成一览表
5.应急保障职责部门任务分配表
6.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示意图
下载查看:武政办(2021) 号(关于印发(《武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202104281750309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