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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7377997186/2021-226485 发布机构: 县建设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04-30 15:02

《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及《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县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1-04-30 15:02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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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切实解决住房困难家庭常住地住房问题,根据《2021年度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要点》(浙建保函[2021]5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精神及县委改革办提出的新居民同等待遇要求,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及《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武阳东路4号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3212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085475236@qq.com。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2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联系人:姜晓燕 联系电话:0579-88030520   13566937228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30日       

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我县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建保〔2014〕82号《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能,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含租金减免)等方式,为解决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阶段性居住需要而建立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对应的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作为具体的实施机构负责住房保障的服务管理工作。县发改(物价)、财政、民政、审计、统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社保、国土资源、公安,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按阳光住房保障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保障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民政、发改(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武义县居民户籍,或持有武义县居住证;新就业职工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满6个月;

(二)目前家庭没有私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县政府划定的标准。

第七条  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按规定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的保障资金;县财政预算专项安排部分资金;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安排的保障性住房补贴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住房保障支出,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不得用于其他支出。保障住房的租金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用于维修、管理(包括物业管理费)、设施更新等支出。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购买)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保障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应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保障性住房的购建、住房租金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  新建保障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中高层、高层可放宽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根据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分级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随物价水平、维修及管理成本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由县发改(物价)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按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的补贴标准,根据市场平均租金与对应保障级别的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核实的家庭人口、保障面积、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等因素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居住年限证明;

(二)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婚姻证明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

申请住房保障应持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向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

2.受理

受理机关接到申请后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3.审核

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将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委托县民政部门核对。县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家庭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社保、税务登记等情况进行核对,并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送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申请审核情况,结合核对报告,做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批准给予相应的住房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批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保障理由。

4.公示、登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给予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其居住地或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审核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并通知申请人。否则不予登记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5.轮候

已经登记的家庭,列入享受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并由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后,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取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自签订《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协议》后发放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同时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其他住房情况报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一个月内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户建立保障档案,加强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当按年度向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根据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中止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须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向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继续享受原住房保障待遇,并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查不再符合原保障级别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调整其租金标准;对享受租赁补贴的,调整租赁补贴标准;对已经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腾空收回房屋、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九条  原实物配租家庭改为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原房屋使用权由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回统一调剂。

第二十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标准的;

(三)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保障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住房居住的。

(七)连续6个月以上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八)违反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房。逾期不退的,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收回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情节严重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

(二)享受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变化后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从事住房保障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武政办〔2015〕100号)同时废止。

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不断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员类型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武义县城镇居民户籍,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同一申请家庭成员;同一户籍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

①年龄满30周岁的单身者;

②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或亲朋好友同住的。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具体金额参照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夫妻一方年满50周岁以上并且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病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经济条件最高可放宽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武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60%;

申请家庭无私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

2.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人具有武义县户籍或持有武义县居住证,已婚的按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含)以上学历,且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7周年内;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受学历限制,最多享受6年;

已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

申请人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武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60%;

申请人在武义县城镇区域范围内无私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无住房资助能力标准为:资助人员在武义县城镇区域范围内用于自住的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含)。

3.外来务工人员、本县农村转移人员、随军军属。

(1)外来务工人员指持有武义居住证的非武义户籍务工人员,本县农村转移人员指户籍在本县乡村地区的务工人员;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

(3)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在武义县工作的配偶)低于上一年度武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00%;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武义县城镇区域范围内无私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

驻军部队家庭配偶随军不受学历、工作年限、社保的限制,符合其余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从事公益服务类特定工种人员。

公益类服务岗位暂定为:环卫、市政、公交服务人员,交通协管员,行政执法、治安联防、消防聘用人员,教师,医护人员。

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武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20%;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武义县城镇区域范围内无私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

第二条  申请对象现有住房面积核定

下列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对象现住房面积。

1.本人及家庭成员私有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面积部分);

2.四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房产面积;

3.待入住的期房面积(含拆迁安置房);

4.四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面积;

5.四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

6.新就业无房职工受父母资助的住房面积;

7. 商业地产面积及其他房产面积。

因意外事故、危重疾患、伤残、D级危房、法院执行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经核查认定后其原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对象拥有15万元(以车辆交易发票上计税金额或二手车交易评估价为准)以上汽车或两辆(含)以上汽车的;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专业合作社中出资额总和在30万元(含)以上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中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二级以上残疾人、伤残(退伍)军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原租住公房拆迁户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

第五条  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所含人员如果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向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窗口、浙里办、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申请人和相关关系人身份证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申报表,签署同意核对机构查询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

申请人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负责,如有虚报、漏报、瞒报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保障资格。

(二).受理程序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对:

(1)《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对象的身份证、居住证;

(3)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4)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5)享受优抚待遇的相关材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申请家庭信息提交浙江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县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接收并提交委托浙江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浙江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出具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三)审核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浙江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出具的核对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家庭可支配收入通过申请人申报、浙江省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出具的数据按就高原则进行推算,劳动年龄段内(在校学生除外)有劳动能力,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且未登记失业的对象,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推算。浙江省家庭收入计算规则出台后按省规定执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申请人申报,结合核对报告,做出审核决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信息核对的同时通过实地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给予相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批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保障理由。

(四)公示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武义县政府网住房保障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五)资格确认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由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保障资格,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自收到确认告知书后一个月内办理相关事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保障。

(六)轮候

1.当批量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推出时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执行。零星房源推出时,对于已登记的符合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申请日期的先后确定保障顺序。对于符合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予以优先安排。

2.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由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六条 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

1.未获得实物配租的轮候或自主选择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当与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2.租赁补贴按季发放,从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补贴。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1.当准租对象户数多于房源数时,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准租对象直接确定为承租人,余下的准租对象以申请顺序确定承租人,其余人员纳入轮候,轮候期为6个月,6个月以后参照经济收入对应的租赁补贴标准签订补贴协议,发放租赁补贴。一旦轮候人员有安排实物配租,即刻停止发放当季补贴。

2.新增的单独申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原则上以货币补贴保障。

3.已准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与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逾期不签订的或签订满1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但保留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签订合同之日按规定标准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低保家庭为300元/户,其余家庭为1000元/户。租赁保证金在解除租赁关系时,按合同约定退还。

4.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5.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期内如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租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6.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各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必要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保障标准

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由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租赁补贴标准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租赁补贴计算方式

住房困难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每平方米补助标准×核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

核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保障人数×20平方米/人-现有住房面积。

保障人数以核定家庭人数为依据,具体标准为:1人户,2人户均按2人计算,3人户及以上家庭户,按照3人计算。

租赁补贴标准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以下),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市场租金标准的70%。

2.中等、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00%以下),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市场租金标准的60%。

3.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市场租金标准的30%。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轮候期间发放的补贴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直接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可享受1元/㎡·月的奖励补助。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算方式

1.保障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所核定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保障标准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家庭经济收入分档实施:

(1)低保、低保边缘、散居特困供养对象住房困难家庭为市场租金的5%;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以下)为市场租金的30%;

(3)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80%以下)为市场租金的40%;

(4)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00%以下)为市场租金的50%;

(5)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20%以下为市场租金的60%;

(6)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40%以下为市场租金的70%;

(7)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60%以下为市场租金的80%。

3.附属用房、阁楼租金按低收入保障家庭对应的租金标准收取。

参考的市场价租金标准:栖霞花苑1区2区3区房源为12.0元/平方米·月,栖霞花苑6区房源为15元/平方米·月。

租赁补贴根据15.0元/平方米·月补助。(市场租金可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现状进行调整)

4.伤残(退伍)军人或其他保障对象确有特殊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租金可酌情减免。

第八条  日常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推行市场化,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物业服务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依约拨付。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运营管理。所需运营管理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运营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并依据约定拨付管理费。受委托运营机构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二)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其住房状况和经济状况加强动态监管,进行年度审核。每年提交委托浙江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12月底前完成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年度审核。年度审核时,保障对象及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数据资料。根据核查结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应调整保障标准,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并将调整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保障期内,当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标准、人员、婚姻、就业状况发生变化,人均经济收入连续一年超过标准,车辆、工商信息等财产超出规定,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保障对象主动申报变化情况递交变更申请的,自变更申请获批次月调整;未主动申报的,从情况发生次月起调整保障或取消保障。

1、经核查保障对象拥有房屋产权、购买车辆、工商注册超出规定标准,所有权人是申请人的已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调减保障人员;所有权人是申请人本人、配偶或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取消保障。

2、保障对象有成员死亡的,调整保障标准后,原共同申请人可以继续租住原房屋。

3、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本县农村转移人员、公益岗位人员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个月(含)以上的,暂停保障,恢复就业后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

(四)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提交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保障,并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查不再符合原保障级别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调整其租金标准或租赁补贴标准;未按规定重新提交保障申请或对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出保障。

(五)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给予6个月的腾退期,腾退期按原租金标准收取,逾期不退的,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第九条  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对授权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系统,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第十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补贴协议),收回承租的公租房,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追回多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记入失信人员名单:

1.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

2.因住房、收入、家庭人口等情况变化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

3.将公租房转让、转租、出借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4.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5.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7.严重扰乱公租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多次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的;

8.违反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中“武义县城镇居民户籍”指落户于县城区及各建制镇中心区的户籍,及户籍改革前非农户籍,区域范围采用统计部门口径,并同步调整。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面积”是指房屋登记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武政办〔2018〕172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及《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