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6-22 15:19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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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230026011330/2021-228365 发文机关: 地区管理员
文 号: 武政办〔2021〕35号 成文日期: 2021-06-22
统一编号: GWYD01—2021—00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武义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教基〔2020〕143号)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县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部门,根据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同步落实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住宅建筑面积90000平方米以上或规划居住人口0.4万以上(按每套人数3.2人计算)的小区必须建设配套幼儿园。规划住宅建筑面积90000平方米至120000平方米或规划居住人口0.4万至0.7万的设置6个班级规模的幼儿园,增设1个托班;规划住宅建筑面积120000平方米至150000平方米或规划居住人口0.7万至1.0万的设置9个班级规模的幼儿园,增设2个托班;规划住宅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以上或规划居住人口1.0万以上的设置不少于12个班级规模的幼儿园,增设不少于3个托班。

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另行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依需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

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应注明配套幼儿园为无偿配建并移交。配套幼儿园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幼儿园),年限为70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订城镇各类住宅小区地块出让方案时,必须以上位规划、规范和本办法确定的规划标准为依据,同步整体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具体落实工作,按照上位规划要求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将配套建设要求在规划条件、出让招标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

第九条 建设行政部门应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建设的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应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并整体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幼儿园交付给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项目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未按要求将幼儿园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教育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及时办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规划红线负责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按居住用地用途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 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场监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配套幼儿园收费的检查监督,严格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会同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武义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武政办〔2016〕161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21051816374042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