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对武义县某某地块修改前与2018年修改后的总平面图规划审批,请求确认其违法并撤销。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8月5日在武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得到武义县某某地块总平图(施工图),原某某小区总平图及修改后的总平图中明确要求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根据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规则国家标准:(一)地面绿地: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种各类植物的用地。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1)集中绿地和组团绿地内小于2.5米的道路计入绿地面积。(2)居住小区、组图内集中绿地退后宽度大于2.5米的道路1米、房屋建筑外墙1.5米计算。由于某某小区1#至20#楼周边全部被构筑物遮挡,绿地编号1、2、3、4地块共计:10963.12平方不能100%计入绿地,故审批的图纸绿地率不达标。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修改前及修改后的总平面图规划图纸、修改前的绿地布置图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部分页、某某小区完工现场部分照片、申请人身份证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称,一、涉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017年10月17日武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可了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使用土地的相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施工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技术指标核算报告、节能审查意见书、日照分析报告、公示照片。经过审查,武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整个过程证据充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武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批后修改事项审批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武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申请建设项目批后修改,填写了武义县建设项目批后修改事项审批表,提供了建设项目申请相关资料,未违反规划条件,且经过公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准予变更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次批后修改内容不涉及绿地率调整,与本次复议焦点无关。三、根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提及的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规则,地面绿地的计算方法为:“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居住小区、组团内集中绿地退后宽度大于2.5m的道路1米、房屋建筑外墙1.5米计算。”申请人提交的照片中显示的绿地上部并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且已经退后房屋建筑外墙1.5米,即使根据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查,也应当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绿地率。四、申请人针对上述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复议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工程规划许可证已于2017年11月7日在武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申请人与武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中已经写明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证号,说明申请人至少在2018年3月20日便已经知晓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提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复议期限,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综上,本案申请人提起该诉讼已经超过了复议期限,涉案的审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武义某某职业有限公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武义县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武义县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登记赋码基本信息表、武义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表、建筑方案批前公示材料、绿地布置图、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规划技术指标复核报告部分页、节能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武义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公示材料、规划修改情况说明、批后修改公示材料、武义县建设项目批后修改事项审批表、金华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部分页、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部分材料、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定方案、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武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涉案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规划条件技术经济指标载明“建筑密度≤26%,1.0≤容积率≤2.0,绿地率≥30%,建筑高度≤60米”等内容。2017年8月28日,武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武义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了涉案建筑方案批前公示,其中图纸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中载明“绿地率30%”,未收到异议,武义县市政园林管理处对绿地布置图进行了核实,结论为“该地绿地率为30%,报局规划科审定”。2017年9月13日,武义县建筑方案评审委员会同意该规划设计方案。2017年10月17日,武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10月24日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017年11月7日在武义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了批后公示。
2018年3月20日,申请人与武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标明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号。
武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拟修改规划设计方案,2019年9月18日,金华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根据建设方提供的修改联系单及电子图资料增加25#、29#之间的公共通道顶盖,某某小区(许可)项目(编号为金规指标2017第W—28号)的规划技术指标复核报告中的建筑占地面积增加593.68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变(公共通行的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增加后总建筑占地面积为23385.89平方米,建筑密度为25.19%。”修改后的总平面图在武义县政府网站上和项目现场进行了公示,未收到异议,2019年10月12日,武义县规划方案评审委员会同意上述批后修改。
2019年10月8日,金华凯宝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规划有限公司于对某某小区项目出具《金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载明“实测绿地率38.21%”。被申请人经现场勘查,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中采纳了上述数据。
另查明,机构改革期间,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乡规划职权划转至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武义县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武义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表、建筑方案批前公示材料、绿地布置图、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规划技术指标复核报告部分页、节能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武义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公示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划修改情况说明、批后修改公示材料、武义县建设项目批后修改事项审批表、金华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部分页、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部分材料、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定方案等证明证明。
本机关认为,某某小区项目的规划设计修改方案于2019年10月12日经武义县规划方案评审委员会审批同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723201701063)的许可事项发生了变更。申请人作为购房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存在利害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申请行政复议,未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人提出的该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意见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原为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职权。武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了涉案不动产权证、已审定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含绿地布置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节能审查意见书等材料,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准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向武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前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武义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批前公示和批后公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并无不当。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乡规划职权划转至被申请人,武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出建设项目批后修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调整前后的各项经济指标未违反相应规划条件,故于2019年10月12日同意上述批后修改申请,并且,建设工程批后修改内容在审批前已在项目现场及武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并无不当。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某小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是否满足绿地率≥30%的用地规划条件。申请人提出的绿地率计算规则国家标准未注明出处,内容描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2018年进行了局部修订,修改前为GB50180-93)以及目前武义县参照执行的《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不一致。2017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期间,武义县市政园林管理处对绿地布置图进行了核实,结论为该地绿地率为30%。2019年规划设计方案修改具体内容为增加25#、29#之间的公共通道顶盖,该项修改增加了建筑占地面积,未减少绿地面积,也未增加建设用地面积,因此并未导致绿地率发生变化。规划核实期间,金华凯宝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规划有限公司于对某某小区项目出具《金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载明“实测绿地率38.21%”。综上,申请人提出“某某小区小区1#至20#周边全部被构筑物遮挡,绿地编号1、2、3、4地块共计10963.12平方米不能100%记入绿地,故审批的图纸绿地率不达标”的意见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原为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武义县某某地块作出的规划许可。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