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4836/2021-229311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1-07-16 17:41 |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立案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司法解释:
根据2001年1月21日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如下:
第五十一条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