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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784408679W/2021-229538 发布机构: 县文广旅体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07-23 14:24

武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推动发展乡村民宿的十条政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县文广旅体局     发布时间: 2021-07-23 14:24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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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推动发展乡村民宿的十条政策意见》。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武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http://www.zjwy.gov.cn/col/col1229185671/index.html),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北岭四路10号 邮编:3212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wyxwhj@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17:00前。

  联系人:吴序龙 联系电话:18868537898。

 

  武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7月23日



武义县推动发展乡村民宿的十条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打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加快推进我县农旅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我县乡村民宿(以下简称“村宿”)向规范化、标准化、品质化、集聚化、品牌化方向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武义元素的“武义村宿”地域特色品牌,拓宽村民增收渠道,促进共同富裕,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政策

第一条  加大金融支持鼓励村宿主体向金融机构融资。每户村宿主体可申请信用贷款额最高30万元的二年贴息补助,信用贷款利率不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信用贷款基准利率,信用贷款须用于村宿建设经营。

第二条  提升建设标准。鼓励规范化、标准化和品质化建设村宿对被评定达到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标的,按经营用客房分别给予1万/标准间、0.8万元/标准间、0.6万元/标准间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单间按70%补助。对升级评定的,补助差额部分。

第三条  促进资产盘活。鼓励村集体利用闲置资产发展村宿。对村集体统一流转闲置房产用于村宿建设经营并经备案,总计流转建筑面积达4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村集体10元/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彰显品牌效应鼓励打造优质品牌提升市场影响力。对首次被评定为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的村宿,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升级评定的,励差额部分。对未经品牌评定的村宿每年开展优质评比进行培育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  引导整村集聚。鼓励集聚化发展村宿。对行政村内步行时长不超过10分钟或步行距离不超过1公里的范围圈,当年新增三星级标准以上村宿10户以上且总经营床位150张以上成片规模集聚村,给予范围圈内的当年新增村宿主体建设补助在第二条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标准间、700元/单间;给予村集体500元/标准间的当年工作经费补助,单间按70%补助。

第六条  引导统一经营鼓励集聚组建村宿管理公司、合作社等,打造统一品牌(公共品牌)、统一营销、统一接团、统一结算的“四统一”经营模式。依据村宿总床位数和年度经营情况,每年村集体10-15万元的运营补助。

第七条  强化规模发展。鼓励村宿主体做大做强;鼓励村宿管理公司、合作社等向规模化方向发展。对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村集体每上一个台阶奖励5万元。

第八条  深化市场营销鼓励集聚村与旅行社合作,加大客源引入。对旅行社组团(10人以上)入住集聚村,客房单价在100/间以上的,给予5元/人·奖励。

第九条  加强人才培育。鼓励村宿主体与院校合作培训从业人员。对自费参加院校专业技能培训的,给予每户村宿每年最多2人,每人不超过1000元且不超过每人实际年培训费用的培训补助。每年评选“武义优秀村宿人才”若干名,给予入选的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条  形成共建合力县财政部门将集聚村内村宿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范围;县总工会将集聚村内村宿纳入工会疗休养采购范围;县文旅体部门将年度公共文化体育类设施优先安排县重培育的村宿集聚村,保障年度乡村旅游营销经费不低于100万元(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的旅游营销宣传经费中列支)。

二、其他事项

1.本意见所称以上及以下均包括本数。

2.奖补对象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武义县范围内,证照齐全,正式经营满一个月以上的村宿。

3.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并查实的,三年内不得进行等级评定申报,三年内不得享受本意见政策。

4. 意见中涉及的同类同项奖补,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兑现;单项已享受其他部门财政资金奖补的,给予奖补差额部分兑现。

5. 不因经营户的变更而重复兑现同一事项的奖补。

6. 通过公开出让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即专项供地的项目),不享受本意见政策。

7.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主体或项目适用本意见。

8. 本意见涉及的奖补资金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9. 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