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武政办〔2021〕5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登记号: | GWYD01—2021—0018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养老问题,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武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公益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二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1.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资金,用于保障公益金正常运行。
2.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3.公益金利息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生育管理地在我县的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1.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合法出生或合法收养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经鉴定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至三级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家庭。
2.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合法出生或合法收养的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在定点医院实行人工辅助生育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家庭。
3.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双方发生意外伤残经鉴定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至三级或死亡,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生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4.因其他特殊情况而造成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四条 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1.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合法出生或合法收养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女方年满42周岁及以上时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慰问金;每年参保不少于400元/人次的计生特殊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女方年满42周岁以上且未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年龄的家庭,不再生育或收养的,给予夫妻每人每月200元的经常性补助,直到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接轨为止。
2.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合法出生或合法收养的独生子女经鉴定为一至三级残疾,女方年满42周岁以上且未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年龄的家庭,不再生育或收养的,根据独生子女残疾等级,分别给予父母及未满18周岁伤残子女每人每月150元(一级残疾)、120元(二级残疾)、100元(三级残疾)的经常性补助,直到父母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接轨为止。
3.对已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子女死亡家庭给予慰问,每人每年金额500元。对已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子女伤残家庭给予慰问,每人每年金额300元。
4.根据浙卫发〔2014〕6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意见》,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合法出生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按实际诊疗服务费用据实结算,夫妇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根据浙卫发〔2015〕68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合法出生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该户一次性5万元补助。
5.发生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根据医保结算自费程度视情给予1000-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为: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疾病自费1万元-2万元的,给予1000元补助;自费2万元(含)-3万元的,给予1500元补助;自费3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00元补助。同一病因引起的疾病不予重复申请。
6.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根据困难程度视情给予1000-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相同类型的申请理由不予重复申请。
第五条 公益金补助收入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第三章 公益金的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申请公益金补助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武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2.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的情况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的,由乡镇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审核通过的,上报县计生公益金管理办公室。
3.县计生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补助的对象每半年研究一次,经县计生公益金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开会讨论、复核后,在拟批准对象生育管理所在地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予以批准。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1、2款规定的家庭申请公益金补助的,实行简易程序,由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审核上报,经县卫生健康局复核批准后发放,并报县计生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县计生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计生公益金补助款,经常性补助款和一次性补助款由受委托的金融部门按照县计生公益金管理办公室抄送的名单与补助金额发放。
第四章 公益金管理
第九条 县计生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成员由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健、残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 计生公益金由县计生公益金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公益金的账户设在县机关会计核算中心,账号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资助。
第十一条 计生公益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制度。县计生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规范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 公益金收支实行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已领取公益金经常性补助的家庭,如发生领养或再生育行为,应及时报告,县计生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停止向其发放计生公益金。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还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计生公益金筹集及使用管理有上位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2日印发的《武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政办〔2003〕18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武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083108574059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