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人才住房和生活保障政策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8-05 16:48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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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230026011330/2021-229981 发文机关: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武政办〔2021〕51号 成文日期: 2021-08-05
统一编号: GWYD01—2021—0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县政府各部门:

《完善人才住房和生活保障政策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完善人才住房和生活保障政策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引才留才环境,鼓励各类人才来武就业创业,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切实为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供广泛的人才智力支撑,现就完善我县各类人才住房和生活保障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1类人才:浙江省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规定的A类人才和B类人才。

2类人才:浙江省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规定的C类人才和D类人才。

3类人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博士研究生,按规定程序认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4类人才:双一流高校硕士研究生。

5类人才: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按规定程序认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6类人才:获得学士学位的双一流高校(不包括二级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7类人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具有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人员。

8类人才: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技师。

二、保障政策

(一)购房补助。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向政府申请购房补助的,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标准的购房补助,具体标准为:

1.引进到我县各单位工作的1-6类人才(不含公务员及参公事业人员),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含)在我县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购房补助,分三年支付。

2.2021年1月1日(含)起首次引进在我县非公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第7类人才和第8类人才,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含)在我县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4万元的购房补助。

(二)生活补贴。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向政府申请生活补贴的,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标准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

1.2021年1月1日(含)起首次引进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含参公事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1-6类人才,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享受50万元、30万元、25万元、12万元、8万元、6万元的生活补贴,分五年支付。

2.2021年1月1日(含)起首次引进在我县非公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7-8类人才,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享受3万元、2万元的生活补贴,分五年支付。

三、相关规定

1.1和2类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可享受的购房补助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60%;3类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可享受的购房补助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50%;4—6类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可享受的购房补助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25%;

2.个人符合多项条件的、夫妻双方均符合保障条件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3.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已按规定享受人才购房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不再享受上述的购房补助政策。

4.因离婚、赠与、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及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视为有住房,不得享受上述的购房补助政策。

5.各类人才在享受购房补助政策后应继续全职在武工作5年及以上。享受购房补助的所购住房在各类人才服务年限满5年后可以转让,不足5年提前转让的,在全额退还补助款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6.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取得人才购房补助资格并获得购房补助的,经核查属实的,责令退回补助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其它政策文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件下载:完善人才住房和生活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2021080511251755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