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1330/2021-231005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
文号: | 武政办〔2021〕59号 | 公开日期: | 2021-09-03 13:54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 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
2.1.2 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职责
2.1.3 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1.4 重大灾害期间工作组
2.2 专家咨询机构
2.3 乡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2.4 其他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3 监测预报预警
3.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4.2 风险提示
4.3 风险管控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5.1 事件分级
5.1.1 一般(Ⅳ级)事件
5.1.2 较大(Ⅲ级)事件
5.1.3 重大(Ⅱ级)事件
5.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5.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5.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5.3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 江河洪水
5.3.2 台风灾害
5.3.3 山洪地质灾害
5.3.4 水利工程险情
5.3.5 干旱灾害
5.4 指挥和调度
5.5 抢险救援
5.6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7 社会动员与参与
5.8 信息报送与处理
5.9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5.10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6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6.1 灾后部署
6.2 灾情核查
6.3 灾后恢复
6.4 救济救助
6.5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6.6 防汛防台抢险物资补充
6.7 灾后重建
6.8 复盘评估
7 其他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防范和处置因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保证抗洪(台)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金华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武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 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
县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省、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指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水务副县长担任,县防指副指挥长由县府办主任、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担任。县防指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县防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单位负责人担任。
2.1.2 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抢险指示精神,负责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组织编制完善防汛防台抗旱各类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落实管控措施;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命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负责发布全县汛情、旱情通告,以及发布和解除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响应;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 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协调指导;正确引导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新闻。
(2)县融媒体中心: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及时向社会公众滚动播发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预警信息及防汛防台抗洪命令。
(3)县发改局: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县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
(4)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并指导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工作;监督指导粮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保障市场供应,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5)县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
(6)县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对积水道路、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乡镇(街道)转移危险区群众;在启动防汛或防台Ⅱ级以上应急响应且必要时,负责提供风险区人员和车辆信息。
(7)县民政局:支持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减灾活动。
(8)县财政局:按规定筹措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工程治理工作;调查、核实、上报自然资源系统因灾受损情况。指导地质灾害及沙石等自然资源类物资储备与管理。
(10)县建设局:牵头协调市政公用领域防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市(镇)防洪排涝防御和应急处置;监督、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工地、下行式立交桥、地下空间场所设施的安全管理;指导灾后重大项目建设设施安全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恢复;监督指导做好危房排查、治理和农房安全管理;调查、核实、上报建设系统因灾受损情况。指导建设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
(11)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公路、水路设施安全度汛;指导交通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监督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设施的修复,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组织落实抢险救灾车辆;调查、核实、上报交通运输系统因灾受损情况。
(12)县水务局: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及山洪灾害预警;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工作;对洪水、暴雨期间水情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指导水务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堰塞湖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城市供水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调查、核实、上报水利系统因灾受损情况。
(13)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组织县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农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指导、调查、核实、上报农业系统因灾受损情况。
(14)县文广旅体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指导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运维工作。
(15)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援和受灾人员心理干预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灾区疫情与防治意见。
(16)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县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度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和尾矿库、地下矿山的安全度汛措施;负责所属人防工程防汛防台的安全管理和防洪排涝应急抢险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洪涝台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统筹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
(17)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同做好城市建成区、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牌等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
(18)县大数据发展中心: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19)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担县防指及成员单位委托供销系统落实防汛抢险麻袋的储备和供应管理工作。
(20)县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并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体系,协助做好山洪灾害、洪水、城市(镇)积涝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1)县供电公司: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调查、核实、上报电力系统因灾受损情况。
(22)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3)县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及时抢修通信设施,保障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通信畅通;调查、核实、上报通信系统因灾受损情况。
(24)县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参加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执行县政府提出的民兵参加抢险救灾事宜,做好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协助县政府做好抢险救灾相关保障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5)县武警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加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县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1.4 重大灾害期间工作组
(1)综合文秘组:负责综合文稿、简报信息等材料起草工作。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2)监测预报和风险管控组:负责风险监测、研判、提示、管控等工作。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等参加。
(3)舆情信息组:负责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开展舆情监测分析,组织发布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审核有关新闻稿件。该组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参加。
(4)抢险救援组:承担重大洪涝台旱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供电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等参加。
2.2 专家咨询机构
县防指办建立气象预报、水雨情预报、洪水调度、水利工程抢险、地质灾害防治、水资源应急配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专家库,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提供专家咨询。
2.3 乡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健全完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乡级防指),乡级防指指挥长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副书记(或常务副镇长)担任,分管应急、水务、资规、住建、农业农村、气象、工业等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的职责,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水务负责人担任,落实必要的人员力量;在县级防指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县、乡两级建立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的工作责任制。
2.4 其他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行政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健全完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工作组按照自然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堤防山塘、地质灾害易发区、危房、船只、公路和避灾场所等设立责任区网格,并明确网格责任人及其职责,根据各级防指指令和预案,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
气象、水务、资规、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旱情、城市(镇)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县防指,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县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县域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务、资规、建设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短临预报细化到乡镇(街道)。
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根据气象信息按照预警规范向有关乡镇村及时发布山洪灾害预报预警。
资规部门负责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应急专题地图、实景三维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支撑。
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城市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建立汛期县乡两级防指汛情日报、周报和洪涝台旱重要信息应急专报制度。县级气象、水务、资规部门于每日7时向县防指报告前一天天气情况、水雨情和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等信息;各乡级防指于每周五7时向县防指报告相应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及网络属性落实巡查员、预警员、管理员、联络员,汛期坚持每天巡查制度,降雨(干旱)或台风影响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及时报告乡级防指和县防指。
3.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分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准备和通讯准备六个部分。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各项责任制和预警措施,加快各类病险水库山塘、堤防的应急加固,修订和完善各种预案,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充分利用社会通讯公网及水文、气象测报站,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和发布。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台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基层防指和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落实防汛防台责任人和各网格责任人、防汛防台抗旱抢险队伍和洪涝台旱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水闸防护的城镇,应根据预案及时封闭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关闭堤防沿线各节制闸;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防汛防台抗旱预案、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和防洪工程调度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圩区薄弱地段,制定工作抢险方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部门各类预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应储备必需的防汛防台抗旱物料,并合理配置。在防汛防台抗旱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监测站网,确保雨情、水情、风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应依法强行拆除。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汛期,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在参加本行业(系统)会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地区实际及时组织分析研判,并向县防指报告研判结论;县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乡级防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风险。
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等部门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并报县防指,由县防指统一向有关乡镇(街道)发送风险提示单。
4.3 风险管控
有关乡级防指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县防指。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有关乡镇(街道)落实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等信息,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向县防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县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有关乡级防指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县防指。
5.1事件分级
5.1.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Ⅳ级)事件:
(1)实测三个或三个以上乡镇(街道)日面雨量达50~80毫米(不含),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80~120毫米(不含),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100~150毫米(不含),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2)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100~150毫米,并出现一般灾害;
(3)主要江河水文监控水位接近警戒水位,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强降雨过程;
(4)重要山塘发生险情;
(5)县气象台正式发布台风蓝色预警;
(6)7~10月全县较大范围内(三个或三个乡镇以上)连续干旱20天以上,且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万人。
5.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实测三个或三个以上乡镇(街道)日面雨量达80~100毫米(不含),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120~160毫米(不含),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150~200毫米(不含),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2)武义江、熟溪、宣平溪等主要江河水文监控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强降雨过程;
(3)某一区域出现短时强降雨,3小时达150~200毫米,并出现较大灾害;
(4)重要山塘发生严重险情;
(5)县气象台正式发布台风黄色预警;
(6)全县较大范围内(三个或三个乡镇以上)7~10月份连续干旱3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偏少正常年份40%,水库蓄水量不足正常库容70%,梅汛期后干旱天数在30天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2.0万人。
5.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实测三个或三个以上乡镇(街道)日面雨量达100~150毫米(不含),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160~230毫米(不含),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200~300毫米(不含),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2)武义江、熟溪、宣平溪等主要江河水文监控水位接近保证水位,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强降雨过程;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200毫米,并出现重大灾害;
(4)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中型、小(1)型水库发生险情;
(5)保护县城中心城区的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6)县气象台正式发布台风橙色预警;
(7)较大范围内(三个或三个乡镇以上)7~10月份连续干旱5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偏少正常年份50%,水库蓄水量不足正常库容的60%,梅汛期后连续干旱天数在40天以上。全县饮水困难人数超过3.0万人。
5.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实测三个或三个以上乡镇(街道)日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2)武义江、熟溪、宣平溪等主要江河水文监控水位超过保证水位,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强降雨过程;
(3)中型、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4)县气象台正式发布台风红色预警;
(5)较大范围内(三个或三个乡镇以上)7~10月份连续干旱7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偏少正常年份60%,中小型水库蓄水量不足正常库容的50%,梅汛期后连续干旱天数在50天以上。全县饮水困难人数超过4.0万人。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组织应急管理、水务、气象、资规、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体等部门会商部署。
(2)县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县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值班;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加强对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的指导。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情况,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信息报告县防指副指挥,必要时,上报县委、县政府。
(4)县气象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县水务局及时报送每日7时、15时洪水预报结果和山塘水库巡查监测情况,遇有预报变化及时报送。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至少1次报告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每日14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洪涝台旱灾害影响或发生地的乡级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主要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分管负责人带队值班,各类责任人到岗履职,加强排查巡查,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变化,部署实施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等相关工作。
(9)乡级防指每日14时向县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5.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水务、气象、资规、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体等部门会商。
(2)县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县防指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参加或视频连线乡镇(街道)。
(3)县防指副指挥长值班;县防指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值班。应急管理、公安、气象、水务、资规、农业农村、建设、交通运输、文广旅体、消防救援等成员单位派人员进驻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加强对各地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的指导。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情况,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信息报告县委、县政府。
(4)县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县水务局每3小时报告1次洪水预报结果和山塘水库巡查监测情况,遇有预报变化及时报送。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每日6时、14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洪涝台旱灾害影响或发生地的乡级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主要领导带队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变化。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库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组织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9)乡级防指每日6时、14时向县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5.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县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水务、气象、资规、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体、经济商务等部门会商。
(2)县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县防指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参加或视频连线乡镇(街道)。
(4)县防指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5)县防指常务副指挥值班;宣传部、应急管理、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建设、交通、消防救援、经济商务、文广旅体、人武部、供电、通信等成员单位熟悉情况的班子成员进驻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县防指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并监督指导各地洪水调度,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将情况报告县防指指挥。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县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7)县水务局每3小时报告1次洪水预报结果和山塘水库巡查监测情况,遇有预报变化及时报送。
(8)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9)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每日6时、14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洪涝台旱灾害影响或发生地的乡级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党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主要领导带队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变化。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山塘、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组织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11)乡级防指每日6时、14时向县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5.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县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
(2)县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县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参加。必要时,提请县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县防指指挥长坐镇县防指,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进驻。县防指办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调配县级防汛抢险物资,联系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救援队伍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协调县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掌握水旱灾情,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将情况报告县防指指挥,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向灾害发生地派出专家工作组赴一线指导工作。
(7)县气象局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8)县水务局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和水库山塘监测情况,遇突发情况立即报告。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时报告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10)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每日6时、10时、14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1)洪涝台旱灾害影响或发生地的乡级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党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党政主要领导坐镇指挥,动员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山塘、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组织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12)乡级防指每日6时、14时向县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随时报告。
5.3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 江河洪水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洪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属地乡镇(街道)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加强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水位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根据需求县防指请求上一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2 台风灾害
(1)县防指和乡级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避险。
(3)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5.3.3 山洪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时,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
(1)加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防范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防指报告。
5.3.4 水利工程险情
(1)水务部门立即向县防指报告。
(2)县防指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3)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4)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5)加强险情研判,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6)出现重大险情,请求上级防指和水利部门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5.3.5 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允许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乡级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县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的乡镇(街道)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5 抢险救援
(1)县防指负责本县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县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装备不足时,可请求上级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上级防指统一调度。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集结点。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2)县防指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组织专家支援受灾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组织所属民兵、武警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县防指统筹调度消防救援、企业、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撑。水务、资规、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电力、通信等部门要立足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3)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重大险情的乡镇(街道)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迅速调集本地的资源和力量,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河道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伍等实施。
5.6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事发地乡镇(街道)应高度重视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乡镇(街道)按照县政府和县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协助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7 社会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街道)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8 信息报送与处理
(1)县防指应及时向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应急信息专报形式向县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2)县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报送县防指办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30分钟内口头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送县防指。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并及时续报。
(3)应急响应结束后,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县防指,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在2日内将总结报县防指。乡级防指应在24小时内将防御和抢险救灾情况报县防指。
5.9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1)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的发布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信息内容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县防指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审核和发布。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应提前报告上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省、市防指。
(3)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当地防指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县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10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县防指根据预案和洪涝台旱灾害及水利工程险情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6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6.1 灾后部署
发生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局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经费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
6.2 灾情核查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6.3 灾后恢复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全部抢通前,县级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等单位应派员驻守县防指。力争灾害发生后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4 救济救助
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5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由县卫生健康局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6 防汛防台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7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8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县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7 其它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防指成员单位、乡级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备案。乡镇(街道)防指指导并督促城镇社区、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汛防台抗旱预案。防洪工程主管部门制定所属水库、重要堤防的险情应急处置预案,报当地政府和有管辖权的部门机构审批。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县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或县防指予以表彰;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