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义县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县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10-10 18:30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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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本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切实改善环境,制定了《武义县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武阳东路4号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3212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92111700@qq.com。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2年10月11日-2022年10月19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人:石延虎 联系电话:0579-89076918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0日

武义县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本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切实改善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县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管理

(一)部门职责

县建设局负责本县范围的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费的财政预算和使用管理工作。发改局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负责做好价格监管工作。水务局负责取水许可用水户取用水量的计量工作。生态环境局负责污水排放水质的监测工作。经商局负责工业企业自备水源取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

(二)征收标准

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2016]18号)执行。

(三)征收办法

1.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执收主体为县建设局,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委托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应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金额。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受托单位向委托的建设局领取并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费票据,收取污水费时,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委托代征需签订委托代征合同,代征手续费在委托代征合同中明确。

2.水务局应及时向建设局提供自备水取用水量情况。县建设部门定期组织水务局、生态环境局、经商局对缴纳义务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不定期抽查,为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提供保障和必要基础。

3.除第5款规定的情形外,自备水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收。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4.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建设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5.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全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缴纳义务人责任

1.缴纳义务人的排放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纳管排放标准,并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办理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2.缴纳义务人应当配合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开展取用水设施和计量设施的日常巡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2.1虚报瞒报取水量或排水量的;

2.2擅自改装、迁移、拆除自备水源取用设施的;

2.3擅自调校、损坏自备水源取水计量设施的;

2.4阻扰巡检人员进入巡查区域检查的。

缴纳义务人出现上述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警告和依法依规处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水务局重新核定其自备水计划用水量。

3.缴纳义务人出现纳管污水异常情况,有可能严重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应事先通知建设、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严重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建设局有权禁止企业污水纳管。未经批准异常排水造成的损失,由排水单位负责。

4.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如实向水务局申报用水量,经水务局核对用水量后,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按本规定对缴纳义务人征收自备水污水处理费。

三、使用管理

1.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2.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3.财政、发改、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征收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局、水务局和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