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10-27 14:11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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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230026011330/2022-249809 发文机关: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武政办〔2022〕48号 成文日期: 2022-10-25
统一编号: GWYD01—2022—00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为规范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和《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金市民〔2022〕4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供养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月均收入低于我县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供养内容和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城乡一体,按不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且达到低保标准的1.3倍。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及时调整。

(二)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原则上分别按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以上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县民政局应于标准调整文件下发后一个月内在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中完成新标准的设置工作。

(三)疾病治疗。财政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就医原则,合理安排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

(四)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与设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建设部门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五)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由教育部门按政策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六)丧葬服务。特困人员的丧葬事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照料服务者办理,集中供养的可委托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费用除去惠民殡葬补贴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后,其余从救助供养经费中统筹列支。

三、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原则上1年内不得随意变更。对完全或者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对有意愿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人员,优先安排床位保障。

(一)集中供养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统筹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未成年人应当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等疾病的,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治疗或托管;对重度残疾的,可以安置到专门的福利机构。

(二)分散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提供照料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采取亲情照护、邻里助养、社会托养等形式,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三)救助供养协议签订。由县民政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者、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协议参照省民政厅制定下发的格式化模板执行。

(四)财产处置。特困人员的动产、房产等私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土地经营、使用、管理及其权益处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救助供养协议的约定处理。

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一)评估分档。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档。

(二)评估指标。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共6项指标综合评估。其中4项(含)以上不能达到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3项不能达到的,可视为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2项不能达到的,可视为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6项全部达到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三)评估程序。县民政局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填报《武义县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者、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五、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

白洋中心敬老院、柳城中心敬老院为我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也可以向民办养老院等机构购买服务。柳城联盟、桃溪联盟范围的特困人员在柳城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其他镇、街、联盟的特困人员在白洋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

(一)明确服务内容。供养服务机构按照救助供养协议,为收住的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提供整洁、有序的场院生活环境,丰富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和精神生活。供养服务机构可就近利用空闲土地和场所,因地制宜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组织特困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对特困人员非公益性劳动给予相应的报酬。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满足多样化服务需求。

(二)加强规范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强化兜底保障职责,重点接收完全或者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为社会老人提供有偿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卫生、食品、药品、财务、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确保机构安全、规范运行。    

(三)提升服务能力。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置必要的管理、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应配备不少于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人员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为特困人员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者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在特困人员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将其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要切实承担牵头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好特困人员标准调整、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救助供养资金发放等工作。教育、财政、医疗保障、人力社保、建设、卫生健康、统计、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政策衔接,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二)强化政策统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以及有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政策制度统筹衔接。特困供养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障待遇,但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困境儿童认定条件的,已纳入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三)强化资金保障和管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必要运转经费应当纳入县政府财政预算。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按月统一发放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可用于列支机构内特困人员的零用钱、伙食费、服装(被褥)费、生活用水电费、交通费、生活必需品费用、自费医疗费用等,其中零用钱比例不低于我县每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0%。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按月通过“一卡通”社会化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费用按照救助供养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特殊情况出现自费医疗或照料护理费用不足时,由乡镇(街道)予以兜底保障。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特困人员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供养服务机构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资金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按规定列报相应支出科目,不得与工作经费、寄养经费等混账管理,不得将救助供养资金列入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四)提升档案及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加强特困救助供养工作管理,实施供养对象网上审核审批,实行“一人一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者进行登记管理,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者信息。供养服务机构和受委托的照料服务者,应当如实记录供养服务和照料护理情况。

(五)严格绩效管理和监督。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的绩效管理。对已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的特困人员,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复核。对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县民政局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核审批程序、救助供养标准、救助供养对象名单进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对拟批准或拟终止的救助供养对象及时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办〔2019〕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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