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723ZF050000/2022-248904 发布机构: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10-08 08:51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2022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 县经济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 2022-10-08 08:51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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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评价对象

除采矿业,以及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外,其他工业企业均纳入评价范围。

二、评价指标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税收。

三、规范综合评价有关事项

(一)指标权重设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单项指标权重一般不超过30%,其中:亩均税收权重30%、亩均工业增加值权重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权重20%,其余三项指标权重各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单项指标权重:亩均税收70%、亩均销售收入20%、单位用电税收10%。

(二)评价结果等级。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类。

A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年度纳税总额4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中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在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中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

B类、C类: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

D类: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能耗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末段的企业。

各区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分类比例必须符合要求(详见附件1)。市区上一评价年度企业亩均税收或亩均税收增速排名第一的,A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占比可提升至22%,两项指标均为第一名的可提升至23%。

(三)实施分类评价。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开展评价,可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确定评价行业,提高评价标准,实施综合评价分类。纺织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七大高耗能行业单独进行评价,进一步提高C、D类企业比重。D类企业比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少于10%,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不少于30%。

四、数据审核及动态管理

以各区为主体,完善导向清晰、指标规范、权重合理、分类分档、结果公开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各数据主管部门要加强数据统计、报送、提供、核实等工作。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前应经严格审定,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类企业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即评价年度)数据完成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五、贯彻执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

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和《浙江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浙亩均办〔2022〕2号),推动各区在全面落实“降本减负”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叠加运用各类政策措施,加大对A类企业的正向激励,帮扶提升B、C类企业,依法依规实施企业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用地、用能、用水、排污以及创新要素、金融、财政等政策。

(一)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A类企业按100%减免,B类企业按80%减免,C、D两类企业不予减免。

(二)实施阶梯电价。对未达到国家能效基准水平的企业,根据其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

(三)实施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除淘汰落后补助资金和分布式光伏补助资金以外,A类企业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率享受,B类企业按95%比率享受,C类企业按80%比率享受,D类企业原则上不予补助。新一轮评价结果公布前,按照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新一轮评价结果公布后,按新一轮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

(四)实施差别化人才奖励政策。对年薪40万元以上的企业人才(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按照其年度工资薪金40—50万元、50万元(含)以上两个档次,在不超过个人地方综合贡献的前提下,分别按年度工资薪金A类企业3%、4%比例给予奖励,B类企业按2.4%、3.2%比例给予奖励。

以上政策省级及以上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六、其他

本意见自2022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金政办发〔2020〕20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出台相关规定的,则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