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2修订)》的通知

来源: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11-14 17:10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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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230026011330/2022-250438 发文机关: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武政办〔2022〕49号 成文日期: 2022-11-12
统一编号: GWYD01 – 2022 – 00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2修订)》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2修订)

一、总则

(一)为加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凡在武义县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具体工作。县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四)按照逐步放开、市场调节的原则,由县交通运输局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年度投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激励、规范等行政手段,引导和支持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多元化。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汽车等环保节能技术和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体系。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应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巡游出租汽车单车、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实施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立考核结果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单车营运期限奖励、驾驶员经营资格认定等相挂钩的机制。制定承包费和风险保障金最高限额,建立最高限额调整机制。

(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的经营原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实行员工化管理的经营模式,依法与驾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承包经营模式的,承包费和风险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规定的最高限额。

(七)公民有权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驾驶员和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二、经营资格

(一)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人员和经检测合格的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2.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并经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三)巡游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环保标准;

2.具有有效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

3.车身应当喷印符合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标志色;

4.安装顶灯和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5.安装智能车载终端设备;

6.设置、张贴明码标价表、企业名称、监督电话和其他服务标志;

7.客运服务规范对车辆的其他要求。

三、经营权配置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许可,主要采用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它公平的方式决定。

(二)每轮经营权配置期限为六年。经营权到期,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的具体规定予以办理。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予配置经营权:

1.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经营权期满再配置申请的;

2.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未按规定停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四、营运管理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加强驾驶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提高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2.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自身管理,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并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略物资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由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统一调度,确保如期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按规定及时缴纳税费;

5.保持巡游出租汽车技术状况良好,营运标志清晰、齐全、有效,车容车貌整洁;

6.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

7.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巡游出租汽车的交通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

8.建立安全管理工作台帐、行车安全档案和安全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规定时间内上报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隐瞒不报、少报或者延迟不报;

9.不得聘用无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

10.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三)县公安局、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要在主要城市道路和繁华商业街道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巡游出租汽车上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站点,在没有设置临时停靠点的其他城市道路上按照不影响交通和方便乘客的原则,选择路边安全位置临时停靠上下乘客。火车站、汽车站、医院、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在停车条件许可的位置设置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候客停车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四)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由县价格部门制定。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措施,鼓励建设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区,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提供服务。

(五)巡游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2.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

3.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4.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5.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6.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不得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载客,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乘客携带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的;

2.精神病人、醉酒等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在无人陪同(监护)下乘车的;

3.前往外地或偏僻地区时,乘客不配合驾驶员前往就近的巡游出租汽车出城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的;

4.乘客提出其他违法要求的。

(七)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携带污损车内卫生的物品,乘客污损车内设施的,应当赔偿;

2.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3.不得擅动计价器、损坏车内设施;

4.不得乱扔废弃物。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1.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2.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3.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4.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九)乘客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相关条例或本办法的行为,可向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投诉,同时应当配合调查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

1.投诉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2.被投诉巡游出租汽车的发票、车牌号码、驾驶员资格证号码或者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名称等相关证据;

3.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被投诉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接受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调查。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0日之日起施行。《武义县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武政办〔2020〕3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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