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55177431X5/2022-249998 发布机构: 国资办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11-02 11:13

关于印发《武义县县属企业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国资办     发布时间: 2022-11-02 11:13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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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国资办〔2022〕14号

各县属企业:

为推进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现将《武义县县属企业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集团按照办法要求制定实施细则,严格落实相关举措,积极贯彻执行。


武义县县属企业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推进县属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武义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企业本级及其全资、控股、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县属国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真实透明、及时准确原则。

(三)各县管集团型国企,是实施重大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整个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工作。

二、公开内容

(一)年度公开信息

1.年度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含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生产经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3)董事会报告摘要;

(4)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情况;

(5)企业改革重组结果;

(6)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2.“三重一大”事项。

(1)有关重大决策;

(2)有关重大人事任免;

(3)有关重大项目投资等情况;

3.社会责任履行。

(1)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2)人才引进、职工招聘、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3)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4)环境保护情况;

(5)企业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遵守商业道德情况;

(6)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情况。

4.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后的整改落实情况摘要。

5.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除定期公开外,企业应当对临时发生的需公开的重大信息,实行公开。

(三)除本办法明确必须公开的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或科研的特殊需要,依法向企业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企业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开方式和时限

(一)企业重大信息可以通过武义县人民政府网站县国资办信息公开页面、本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栏等渠道进行公开,也可通过各类公众媒体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开。具体公开方式由企业根据要求和实际选择。

通过武义县人民政府网站县国资办信息公开页面、本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的,网页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注意公开信息留痕,以便备查。

(二)企业应当通过企务公开、职代会报告等方式,实行企业内部信息公开。

(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时限

1.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

2.企业临时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重大信息公开事务管理

(一)企业应当制定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实施细则,并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应当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内容和程序;

2.企业重大信息公开事务管理的责任部门及其职责;

3.重大信息的编制、审核、上报流程;

4.重大信息的保密审查措施;

5.重大信息涉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6.未按规定公开重大信息的责任追究措施。

(二)企业公开信息涉及财务数据等内容,经中介机构鉴证的,使用经鉴证的数据和结果。企业拟公开的重大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等机构审议通过。临时公开重大信息,来不及召开董事会审议的,企业信息公开责任部门事后须在董事会上汇报。

(三)企业在公开重大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企业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本办法公开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经申请可以不予公开。

五、监督和保障

(一)县国资办负责对各县管集团重大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管集团对所属各级子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企业通过武义县人民政府网站县国资办信息公开页面公开的信息,应在公开前将企业内部保密审查等资料报国资办备案。

(二)企业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企业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国资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3.公开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附则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