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55177431X5/2022-270225 | 发布机构: | 国资办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11-02 11:13 |
武国资办〔2022〕14号
各县属企业:
为推进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现将《武义县县属企业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集团按照办法要求制定实施细则,严格落实相关举措,积极贯彻执行。
武义县县属企业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推进县属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武义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企业本级及其全资、控股、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县属国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真实透明、及时准确原则。
(三)各县管集团型国企,是实施重大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整个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工作。
二、公开内容
(一)年度公开信息
1.年度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含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生产经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3)董事会报告摘要;
(4)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情况;
(5)企业改革重组结果;
(6)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2.“三重一大”事项。
(1)有关重大决策;
(2)有关重大人事任免;
(3)有关重大项目投资等情况;
3.社会责任履行。
(1)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2)人才引进、职工招聘、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3)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4)环境保护情况;
(5)企业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遵守商业道德情况;
(6)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情况。
4.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后的整改落实情况摘要。
5.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除定期公开外,企业应当对临时发生的需公开的重大信息,实行公开。
(三)除本办法明确必须公开的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或科研的特殊需要,依法向企业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企业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开方式和时限
(一)企业重大信息可以通过武义县人民政府网站县国资办信息公开页面、本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栏等渠道进行公开,也可通过各类公众媒体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开。具体公开方式由企业根据要求和实际选择。
通过武义县人民政府网站县国资办信息公开页面、本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的,网页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注意公开信息留痕,以便备查。
(二)企业应当通过企务公开、职代会报告等方式,实行企业内部信息公开。
(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时限
1.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
2.企业临时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重大信息公开事务管理
(一)企业应当制定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实施细则,并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应当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内容和程序;
2.企业重大信息公开事务管理的责任部门及其职责;
3.重大信息的编制、审核、上报流程;
4.重大信息的保密审查措施;
5.重大信息涉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6.未按规定公开重大信息的责任追究措施。
(二)企业公开信息涉及财务数据等内容,经中介机构鉴证的,使用经鉴证的数据和结果。企业拟公开的重大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等机构审议通过。临时公开重大信息,来不及召开董事会审议的,企业信息公开责任部门事后须在董事会上汇报。
(三)企业在公开重大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企业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本办法公开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经申请可以不予公开。
五、监督和保障
(一)县国资办负责对各县管集团重大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管集团对所属各级子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企业通过武义县人民政府网站县国资办信息公开页面公开的信息,应在公开前将企业内部保密审查等资料报国资办备案。
(二)企业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企业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国资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3.公开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附则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