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736009120E/2022-250085 发布机构: 白洋街道办事处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11-04 15:44

武义县白洋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任务清单公示

来源: 白洋街道     发布时间: 2022-11-04 15:44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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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现将白洋街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信息公开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表

单位名称

地    址

武义县人民政府白洋街道办事处

武义县武阳东路2号

二、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一)执法职责

1、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力。

3、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街道办批准。

4、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街道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6、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白洋街道调解委员会等调解解决。

7、县级和街道办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8、街道办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9、街道办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10、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执法依据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街道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检查、取证、送达执行、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是指通过检查记录表填写、检查意见及督办文书、案卷书制作等文字方式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影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进行文字记录;有必要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有关执法文书记录。

第六条  执法人员所在科室负责存储、保管各自执法工作中所形成的执法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并交到街道档案室存档。

第七条  执法检查档案和行政处罚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有期限进行保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纸质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三)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四)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义县白洋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任务清单公示.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