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金华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     发布时间: 2022-11-09 11:04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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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市安委办、市财政局制定了《金华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为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形成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我市有必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三、总体框架

《办法》分六部分,共33项。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

第二部分举报受理,明确了举报渠道、事项范围等。

第三部分举报奖励,明确了奖励原则、标准和奖金发放程序。

第四部分保密制度,明确了受理部门的保密义务以及相关保密责任。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规定了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举报人的责任。

第六部分附则,对专有名词、解释权与实施日期等作出规定。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几项内容

(一)关于举报受理的原则

举报受理应当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二)关于举报奖励需要符合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

2.举报事项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或未作依法处理的;

3.举报事项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

(三)关于奖励额度

1.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生产经营单位在岗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上浮一定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具体事宜,遵照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执行。

(四)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解读机关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

联系电话:8249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