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5399/2022-252381 | 发布机构: | 履坦镇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12-12 15:56 |
履政〔2022〕12号
履坦镇城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各行政村:
根据武义县城市建设运行和建筑领域安全委员会关于《武义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省市县相关工作要求,对自建房安全整治重点工作任务清单,针对我镇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和整治,现将相关排查整治行动做如下安排:
一、整治对象与时间
(一)重点对象:聚焦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等人员密集区,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周边等重点区域的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和改扩建房。6月15日前,全面完成上述自建房的排查,
(二)其他对象:以三层以上、用作生产经营(含出租)人员聚集、改扩建(含装饰装修)等“四类房屋”为重点。在7月底前,完成所有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8月底前,完成所有疑似危房的安全鉴定工作。9月底前,完成四类重点房屋解危工作,确保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风险。12月底前,所有危房要整治到位。
二、工作举措
(一)成立履坦镇城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俞奎法 履坦镇党委书记
王冠俊 履坦镇镇长
副组长:吴龙远 履坦镇人大主席
陈红福 履坦镇党委副书记
傅 枫 履坦镇纪委书记
姜峰亮 履坦镇常务副镇长
成 员:履坦镇各班子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坦镇村镇规划建设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坦镇常务副镇长姜峰亮兼任办公室主任,村镇规划办工作人员、各片片长及各村第一书记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明确步骤,统筹网格化开展排查整治
1.业主开展自查、村(社)组织网格化初查。压实业主(产权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以村(社)为单位为积极组织人员上门对照排查标准开展网格化同步开展自查。现场填报《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记录表》见附件1。
2.积极开展镇级网格化排查。履坦镇以村镇规划建设办牵头积极开展专业排查与业主自查、村(社)自查同步跟进,以村(社)书记为网格负责人,逐栋对自建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网格化排查,按照轻重缓急,百分百全覆盖,无盲区,不漏一栋。同时在建设部门提供的第一次自然灾害普查成果的地形图上标号标记,以备比对核查。排查中要逐栋摸清房屋情况和安全状况,做到“排查一栋建档一栋”,并按照土地性质分别录入省级信息系统。各村(社)网格要对网格内隐患发现和处置做到全过程留痕。相关图文资料收集后交村镇规划建设办邱文有处。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形成排查整治总结报告和汇总台账,相关总结及台账资料由村镇规划建设办邱文有收集各村资料后进行汇总总结。
3.依据相关标准,有序开展分类鉴定。
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技术导则》《浙江省农村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浙江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排查技术导则(试行)》等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排查治理,对疑似危房和所有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屋要同步组织相关主体开展房屋安全分类鉴定.
(1)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立即委托鉴定,同步组织专家进行研判,8月底前完成鉴定;
(2)属于浅基础、空斗墙、多孔板、无立柱、无圈梁砖混结构的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应在10月底前完成鉴定;
(3)其他经营性自建房且属《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对象,应在12月底前完成鉴定。其中,已鉴定属于A、B级且鉴定后无改扩建行为的经营性自建房可无需再鉴定。
4.安全隐患专业治理,及时有效开展解危。按照“谁所有谁整治”和属地责任的安全管理原则,村(社)网格负责督促指导业主(产权人)整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制定整治方案,限时整改。对排查中新发现的人员聚集使用或居住的疑似危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做到边排查、边建档、边腾空、边治理,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切实做好防汛防台期间房屋安全管控全面落实"D级危房应拆尽拆、C级危房加固到位,风险来临应转尽转"的要求。
5.多部门联动,加强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新建、改建、扩建行为和人员聚集性非法经营活动场所,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定期上报处罚情况。对涉及用地、立项、规划、经营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市场监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房屋鉴定机构的监管,严禁资质条件不合规、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果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鉴定工作依法依规,鉴定结果科学可靠、真实准确。
6.整治开展方式:按照分片网格化排查整治推进方式进行
镇区片区总负责:片长:姜峰亮
履一村网格负责人:村副书记:徐明会 第一书记:吕罡 具体工作人员由各村按照村内网格划分落实排查整治。
履二村网格负责人:村书记:龚兆宜 第一书记:赖相国 具体工作人员由各村按照村内网格划分落实排查整治。
履三村网格负责人:村书记:徐德华 第一书记:徐俊攀 具体工作人员由各村按照村内网格划分落实排查整治。
履下片区总负责:片长:吴龙远
坛头村网格负责人:村书记:林卫良 第一书记: 具体工作人员由各村按照村内网格划分落实排查整治。
杨岸网格负责人:村书记:方克剑 第一书记:沈豪慧 具体工作人员由各村按照村内网格划分落实排查整治。
叶长埠网格负责人:村书记:张君扬 第一书记:曹晓阳 具体工作人员由各村按照村内网格划分落实排查整治。
范村网格负责人:村书记:倪惠波 第一书记:范安德 具体工作人员由各村按照村内网格划分落实排查整治。
临金片区总负责:片长:傅 枫
茶山村网格负责人:村书记:朱舍双 第一书记:徐广勇 具体工作人员由各村按照村内网格划分落实排查整治。
蒋村网格负责人:村书记:程洪南 第一书记:徐军南 具体工作人员由各村按照村内网格划分落实排查整治。
郭塘村网格负责人:村书记:童社富 第一书记:陈 彪 具体工作人员由各村按照村内网格划分落实排查整治。
新城片区总负责:片长:陈红福
郑村网格负责人:村书记:王文晓 第一书记:童小明 具体工作人员由各村按照村内网格划分落实排查整治。
寺后村网格负责人:村书记:林国荣 第一书记:顾恩德 具体工作人员由各村按照村内网格划分落实排查整治。
各片区各村每周三下班前,将排查整治情况数据上报城建办邱文有汇总。
履坦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附件1
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表
1.基本情况 | |||||||||||
地 址 | 省(市、区) 市(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路(街、巷) 号栋 | ||||||||||
产权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
使用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
房屋用途 | □ 经营性自建房 (是否同时自住 □是□否) | 具体用途包含(多选) □餐饮饭店 □民宿宾馆 □批发零售 □休闲娱乐 □教育培训 □医疗卫生 □养老服务 □生产加工 □仓储物流 □出租居住 □商务办公 □农贸市场 □宗教场所 □其他(请填写具体用途) | |||||||||
□ 其他自建房 | |||||||||||
土地性质 | □国有土地(□居住用地 □商住用地 □商业用地 □国有非建设用地 □其他 ) □集体土地(□宅基地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非建设用地 □其他 ) | ||||||||||
所在区域 | □城市建成区 □城乡结合部 □城中村 □拆迁安置区 □工业园区□建制镇 □集镇 □学校周边 □医院周边 □商贸市场周边 □其他 | ||||||||||
房屋基本信息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建成时间 | □建造年代(□1980年及以前□1981-1990年□1991-2000年 □2001-2010年□2011-2015年□2016年及以后)□具体年份: 年 | ||||||||||
2.建设情况 | |||||||||||
设计方式 | □有专业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 □无专业设计(未采用标准图集) | ||||||||||
建造方式 | □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 □建筑工匠建造 □自行建造 □其他 | ||||||||||
结构类型 | □砌体结构(□预制板 □现浇板 □木或轻钢楼屋盖 □石板或石条)□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木(竹)结构 □土木/石木结构 □混杂结构 □窑洞 □其他 | ||||||||||
改扩建情况 | 是否改扩建:□是 □否 改扩建次数: 次 | ||||||||||
改扩建内容(多选):□加层 □加夹层 □加隔墙 □减柱 □减隔墙 □建筑外扩 □其他 | |||||||||||
是否装修:□是 □否 装修是否改变主体结构:□是 □否 | |||||||||||
3.管理情况 | |||||||||||
已取得的行政许可(多选)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宅基地批准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动产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工商执照) □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行业: )□以上手续均无 | ||||||||||
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 | □是 □否 | £违法建设(£违法占地 □违法新建 □违规改扩建 □违规改变用途) □违法审批(□违法用地审批 □违法规划审批 □违法建设审批 □违法经营许可) | |||||||||
4.排查情况 | |||||||||||
现场状况 | 1.周边情况:£无异常 £房屋周边地面长期积水;£房屋上装有大型广告牌;£房屋周边有工程建设和深基坑施工情况;£房屋周边有影响安全的危险因素(例如山体滑坡等);£有破墙开门、开窗或开店等影响结构安全的行为,或其他改变使用功能有较大变动情况。 2.地基基础:£无异常 £房屋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斜向)裂缝;£外露基础明显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裂缝持续发展尚未稳定;£出现明显倾斜;£基础局部或整体塌陷的。 3.墙体构建(单选) 3.1砖砌墙:£无异常 £墙体普遍开裂,剥蚀严重;£纵横墙体交接处竖向开裂;£墙体有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使用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受潮渗漏 3.2石砌墙:£无异常 £墙体普遍开裂或开裂严重,明显空鼓,部分石料松动;£纵横墙体交接处竖向开裂,墙体有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墙体采用乱毛石、鹅卵石砌筑,或砌筑砂浆为泥浆或无浆干砌的。 3.3生土墙体:£无异常 £墙体开裂严重; £墙面明显剥蚀、空鼓严重;£纵横墙体交接处竖向开裂;£墙体有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处于长期受潮状态或周边排水不畅的生土墙体。 3.4承重木构架:£无异常 £明显腐朽或虫蛀;£梁、檩跨中明显变形或出现横向裂缝;£梁、檩端部出现劈裂;£柱身明显歪斜;£木柱与柱基础之间错位;£构件纵向有明显干缩裂缝;£卯榫节点有破损或有拔榫迹象;£承重柱存在接柱或转换情况且未采取可靠连接措施。 3.5梁柱混凝土构件:£无异常 £保护层剥落严重;£钢筋露筋、锈蚀,出现明显锈胀裂缝;£梁柱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 3.6楼板混凝土构件:£无异常 £保护层剥落严重;£钢筋露筋、锈蚀,出现明显锈胀裂缝;£楼板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 4.楼屋面:£无异常 £明显变形 £明显裂缝 £较严重渗漏 £老化破损 | ||||||||||
现场调查结果 | £无变形损伤(当房屋无以上情况且处于正常使用情况下) □有变形损伤,具体部位:□墙体 □梁柱 □地基 □屋面 □楼板 □其他 (当存在以上一条或多条状况时,初判存在危险,房屋应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分类处置。) | ||||||||||
初步判定 | □危险房屋(不安全) □暂无危险房屋(基本安全) □潜在危险房屋(需要安全鉴定) | ||||||||||
安全鉴定 | □是 □否 | 鉴定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鉴定时间 | 年 月 日 | 鉴定结论 | 房屋安全等级:□A级 □B级 □C级 □D级 | ||||||||
5.整治情况 | |||||||||||
整治措施 | □管理措施(多选) | □停止使用 □停止经营 □封控警示 □人员撤离 □其他 | |||||||||
□工程措施 | □拆除重建 □维修加固 □其他 | ||||||||||
□违法建设查处(多选) | □全部拆除 □部分拆除 □补办手续 □罚款 □没收 □其他 |
自(排)查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村(社)排查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镇街、联盟审核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表 号: 制定机关: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 浙建设城镇房屋1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统制〔2022〕16号 2023年 2 月 |
镇街(联盟)城镇住宅房屋调查登记表
建 筑 物 情 况 | 编号 | 名称 | |||||||||||||
坐落地址 | |||||||||||||||
坐标 | X(经度): | Y(纬度): | |||||||||||||
竣工日期 | 设计使用年限 | ||||||||||||||
结构类型 | □钢结构 □钢.钢混结构 □钢砼结构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木结构 □其他 | ||||||||||||||
抗震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 ||||||||||||||
建筑层数 | 地上层数 | ||||||||||||||
地下层数 | 总建筑面积 | ||||||||||||||
竣工图纸存放 | □城建档案馆 □自存 | ||||||||||||||
建筑幕墙 | □玻璃 □石材 □金属 □其他 □无 | ||||||||||||||
电梯 | □垂直电梯 □自功扶梯 □无 | ||||||||||||||
建设单位 | |||||||||||||||
联系人 | 电话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权属 状况 | 该建筑物包含的住宅总套数(间数) | ||||||||||||||
按产权性质分 | 1直管公房 单位自管房 私房 其中: 商品房 房改房 拆迁安置房 | ||||||||||||||
2单位自管公房 | |||||||||||||||
3私房 | |||||||||||||||
其中:①商品房 | |||||||||||||||
②房改房 | |||||||||||||||
③拆迁安置房 | |||||||||||||||
4其他 | |||||||||||||||
管理 状况 | 产权单位 | ||||||||||||||
负责人 | 电话 | ||||||||||||||
联系人 | 电话 | ||||||||||||||
物业单位 | |||||||||||||||
负责人 | 电话 | ||||||||||||||
联系人 | 电话 | ||||||||||||||
属地管理 | 街道(乡镇) 社区 | ||||||||||||||
负责人 | 电话 | ||||||||||||||
联系人 | 电话 | ||||||||||||||
现 场 调 查 | 地基基础 | □无异常 □沉降裂缝(□轻微 □一般 □严重) □明显倾斜 □低洼积水 □其他(□轻微 □一般 □严重) | |||||||||||||
梁 | □钢筋混凝土 | □无异常 □明显变形 □裂缝(□轻微 □一般 □严重) □钢筋锈蚀、混凝土胀裂(□轻微 □一般 □严重) 钢筋锈蚀、混凝土胀裂( 轻微 一般 严重 ) | |||||||||||||
□木 | □无异常 □明显变形 □裂缝(□轻微 □一般 □严重) □腐朽蛀蚀(□轻微 □一般 □严重) □节点连接(□轻微 □一般 □严重) | ||||||||||||||
□钢 | □无异常 □明显变形 □裂缝(□轻微 □一般 □严重) □锈蚀(□轻微 □一般 □严重) □节点连接(□轻微 □一般 □严重) | ||||||||||||||
柱 | □钢筋混凝土 | □无异常 □明显变形 □裂缝(□轻微 □一般 □严重) □露筋锈蚀、混凝土胀裂(□轻微 □一般 □严重 ) | |||||||||||||
□木 | □无异常 □明显变形 □裂缝(□轻微 □一般 □严重) □霉朽蛀蚀(□轻微 □一般 □严重) □节点破损(□轻微 □一般 □严重) | ||||||||||||||
□钢 | □无异常 □明显变形 □裂缝(□轻微 □一般 □严重) □锈蚀(□轻微 □一般 □严重) □节点连接(□轻微 □一般 □严重 ) | ||||||||||||||
□砖 | □无异常 □明显变形 □裂缝(□轻微 □一般 □严重) □风化粉化(□轻微 □一般 □严重) □受潮渗漏(□轻微 □一般 □严重 ) | ||||||||||||||
承重 墙体 | □砖(砌砖) | □无异常 □明显变形 □裂缝(□轻微 □一般 □严重) □风化粉化(□轻微 □一般 □严重) □受潮渗漏(□轻微 □一般 □严重 ) | |||||||||||||
□混凝土 | □无异常 □明显变形 □裂缝(□轻微 □一般 □严重) □露筋锈蚀(□轻微 □一般 □严重) | ||||||||||||||
楼盖 | □无异常 □明显变形 □裂缝(□轻微 □一般 □严重) □渗漏(□轻微 □一般 □严重 ) □老化破损(□轻微 □一般 □严重 ) | ||||||||||||||
屋盖 | □无异常 □明显变形 □裂缝(□轻微 □一般 □严重) □渗漏(□轻微 □一般 □严重 ) □老化破损(□轻微 □一般 □严重 ) | ||||||||||||||
构造连接支撑 | □无异常 □先天缺陷(□未设支撑 □结构构造简易 ) □明显变形 □各构件连接处破损(□轻微 □一般 □严重) | ||||||||||||||
围护结构 | 围护分隔墙体 | □无异常 □明显变形 □裂缝(□轻微 □一般 □严重) □风化粉化(□轻微 □一般 □严重) □外墙饰面空鼓脱开(□轻微 □一般 □严重) □受潮渗漏(□轻微 □一般 □严重) | |||||||||||||
门窗 | □无异常 □明显变形 □老化破损(□轻微 □一般 □严重) | ||||||||||||||
外挂物 | □无异常 □明显变形 □老化破损(□轻微 □一般 □严重) | ||||||||||||||
附属构件 | □无异常 □明显变形 □老化破损(□轻微 □一般 □严重) | ||||||||||||||
设施设备 | 电路设施 | □无异常 □经常跳闸 □经常断电维修 | |||||||||||||
给排水管道 | □无异常 □老化破损(□轻微 □一般 □严重) □堵塞(□轻微 □一般 □严重 ) | ||||||||||||||
燃气管道 | □无异常 □老化破损(□轻微 □一般 □严重) □漏气 | ||||||||||||||
场地环境 | 房屋场地 | □平地 □山脚 □悬崖 □水库边 □低洼地带 □塌陷区 □其他 | |||||||||||||
相邻施工 | □无异常 □振动 □降水 □土体扰动 □其他 | ||||||||||||||
化学侵蚀 | □无异常 □盐酸 □硫酸 □海水 □其他 | ||||||||||||||
历史使用 | 结构拆改 | □无拆改 □一般拆改 □严重拆改 | |||||||||||||
加层改造 | □无加层 □加一层 □加二层 □加三层及以上 | ||||||||||||||
修缮加固 | □正常使用 □质量原因 □灾害原因 □使用功能原因 □其他原因 | ||||||||||||||
历史灾害 | □正常使用 □火灾 □风灾 □雪灾 □水灾 □地质 □其他 | ||||||||||||||
使用功能变更 | □无变更 □住宅变商业用房 □住宅变办公用房 □办公变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变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变办公用房 □其他 | ||||||||||||||
其他调查内容 | |||||||||||||||
排查情况 | 排查结果 | □甲类 □乙类 □丙类 | |||||||||||||
判定为丙类时,主要危险点描述 | |||||||||||||||
鉴定情况 | □未做鉴定 □已做鉴定(□A级 □B级 □C级 □D级) | ||||||||||||||
相关附件资料 | 1、立项 文件 | 2、规划许可 | |||||||||||||
3、竣工验收备案 | 4、监理 | ||||||||||||||
5、鉴定 报告 | 6、其他 | ||||||||||||||
自(排)查人(签字): | |||||||||||||||
村(社)排查人(签字): | |||||||||||||||
镇街、联盟审核人(签字): | |||||||||||||||
主管部门 | 登记日期 |
附件3
表 号: 制定机关: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 浙建设城镇房屋3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统制〔2022〕16号 2023年 2 月 |
镇街(联盟)城镇非住宅房屋调查登记表
(兼作危险房屋信息接收表)
单位名称 | ||||||||
楼幢名称 | ||||||||
所属行业、系统 |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其他】(请以√形式确认该房屋所属行业、系统) | |||||||
楼幢编号 | (根据编号规则,在信息录入时由系统分配) | |||||||
楼幢坐落 | ||||||||
隶属 | 街道(乡镇) 社区 | |||||||
坐标 | X(经度): | Y(纬度): | ||||||
竣工日期 | 设计使用年限 | |||||||
结构类型 | □钢结构 □钢.钢混结构 □钢砼结构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木结构 □其他 | |||||||
抗震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 |||||||
建筑层数 | 总建筑面积 | |||||||
竣工图纸存放 | □城建档案馆 □自存 | |||||||
使用功能 | □商业用房 □办公用房 □教育用房 □医院用房 □体育用房 □其它公共类建筑 □工业用房 □其它 | |||||||
建筑幕墙 | □玻璃 □石材 □金属 □其他 □无 | |||||||
电梯 | □垂直电梯 □自功扶梯 □无 | |||||||
建设单位 | ||||||||
联系人 | 电话 | |||||||
勘察单位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产权单位 | ||||||||
负责人 | 电话 | |||||||
联系人 | 电话 | |||||||
房屋排查结果 | □甲类 □乙类 □丙类 | |||||||
判定为丙类时, 主要危险点描述 | ||||||||
鉴定情况 | □未做鉴定 □已做鉴定(□A级 □B级 □C级 □D级) | |||||||
自(排)查人(签字) | ||||||||
村(社)排查人(签字): | 镇街、联盟审核人 (签字): | |||||||
主管部门 | ||||||||
调查时间 |
注:本表格每月25日前报送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
采集指标说明
一、基本情况
具体包括城乡居民自建房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房屋用途、土地性质、所在重点排查区域、房屋基本信息等。其中,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姓名、房屋基本信息可使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系统中已有的房屋调查数据。
1.地址:房屋具体地址,确保准确详细。可直接填写或通过移动端APP在底图中选取定位并进行核对确认。路(街巷)、号为选填。
2.产权人、使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的,产权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应与不动产登记证书一致。难以获取产权人信息、但已取得其他行政许可手续的,可依据已取得的其他行政许可手续填报使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没有任何行政许可手续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填报被调查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3.房屋用途:本次排查的城乡居民自建房主要是拥有自有土地的个人,自行建造或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分为经营性自建房和其他自建房。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是指开展各类经营活动,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根据具体经营用途选择填报建筑功能,当为多种经营用途混合时,可以多选。根据产权人(使用人)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同时是否自己居住,在“是否同时自住”中选填“是”。
餐饮饭店:包括饭店、餐馆、冷(热)饮店、茶馆等。
民宿宾馆:包括民宿、旅馆(店)、招待所等,以及乡镇、村委会干部宿舍等。
批发零售:包括日用品、农产品、农资、药品批发零售,超市、电商(店)等。
休闲娱乐:包括棋牌室、KTV、浴室、理发馆、足浴店等。
教育培训: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教育和各类培训机构等教学设施。
医疗卫生:包括卫生所、诊所、注射室、留观室、保健室等医疗卫生设施。
养老服务:包括敬老院、养老院、幸福院等养老设施。
生产加工:包括农产品、日用品、工业品等加工与生产。
仓储物流:包括仓储厂房、普通库房、冷库等。
出租居住:指出租人(一般为产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当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同时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时,应选填具体“建筑功能”。
商务办公:为商业类型企业或公司提供场地服务的场所。
农贸市场:指设在建筑中的农贸市场。
宗教场所:包括寺庙、教堂、道观等。
其他:指前述情况中没有罗列的用途。
其他自建房:指经营性自建房以外的其他自建房,主要包括居民自建住宅。
4.土地性质:主要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自建房所在国有功能用途一般有居住、商业兼容居住、商业;集体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为集体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无偿划拨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住宅建设的宅基地和其他用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产业类项目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的集体建设用地。
5.所在区域:包括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集镇,与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范围无缝衔接,实现城乡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城市建成区内的重点区域包括: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工业园区以及学校、医院、批发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区域。
城市建成区:指城市(包括县城)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城乡结合部: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周边农村地区之间的过渡地带。
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或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
拆迁安置区:指因城市建设需要,对村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拆除,并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迁移安置的区域,主要包括转为国有土地或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统规自建的房屋。
工业园区:由政府划定的聚集各种生产要素的空间区域。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镇政府所在地往往经营性自建房比较密集,属于排查的重点,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属于行政村的,已经纳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属于农村社区的,应纳入本次排查整治范围。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往往经营性自建房比较密集。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属于行政村的,已经纳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属于农村社区的,应纳入本次排查整治范围。
6.房屋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成时间。
建筑层数:地面以上建筑主要功能空间(包括局部加建的使用空间)的层数,夹层及局部突出的设备空间(如楼梯间储藏间)可不计入。
建筑面积:建筑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以平方米为单位,精确到10平方米。可通过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现场简单测量或查询普查系统导入信息获得。
建成时间:指房屋建筑建成投入使用的时间。农村自建房填报所属的建造年代区间,城镇自建房具体到年份。
二、建设情况
包括城乡居民自建房屋的设计方式、建造方式、结构类型、使用过程中改扩建等情况信息。其中,设计方式、建造方式、结构类型可使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系统已有的房屋调查数据。
1.设计方式:根据房屋设计情况填报,主要分为有专业设计和无专业设计。有专业设计是指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专业设计人员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或采用相关房屋设计标准图集。其中,标准图集指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由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制图,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发布供建房使用的标准图集。对于没有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房屋,视为“无专业设计”。
2.建造方式:主要包括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建筑工匠建造、自行建造等方式。其中,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是指建房人(一般为产权人)委托由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的单位开展施工活动。建筑工匠建造是指由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接施工活动并签订施工协议或合同。自行建造是由建房人自己投入人力(或请亲戚朋友帮忙)、物力、财力建造房屋。当上述建造方式不能涵盖时,可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勾选“其他”并简要说明。
3.结构类型:按照结构承重构建材料简化分为砌体结构、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窑洞、木(竹)结构、土木/石木结构、混杂结构等。
砌体结构:由砖、石、砌块砌筑墙体承重,采用预制板、现浇板、木楼板、轻钢楼板等作为楼(屋)面板的房屋。预制板指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包括空心预制板、实心预制板或槽形板等。
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常见有两种具体情形,一种是结构底层或底部两层采用空间较大的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上部采用砌体(砌体是指块体通过砂浆砌筑而成的整体,包括砖砌体、砌块砌体、石砌体)承重,也简称底框结构。该结构类型的房屋建筑,多用于建筑底部需要大空间的商店、银行、饭店等场所,而上部砌体部分多为住宅或办公楼、酒店等。另一种情形是为满足底部大空间的使用需要,在底层或底部两层采用空间较大的钢筋混凝土框架,并非完整的框架结构,上部采用砖或砌块墙体承重的建筑。
钢筋混凝土结构:由钢筋混凝土现浇梁、柱或墙作为承重构件的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框架-剪力墙房屋和剪力墙房屋等。
钢结构:由型钢制成的梁、柱、桁架等构件构成承重结构的房屋,或采用冷弯薄壁密肋体系的轻钢房屋。
窑洞:包括靠山窑、独立式窑、地坑窑等形式,按照材料又分为土窑、砖窑、石窑。窑上房(即窑上建房)可归为窑洞类别。
木(竹)结构:指柱、梁、屋架均由木或竹承重的房屋。
土木/石木结构:由夯土墙、土坯墙或石砌墙体承重、采用木屋架和木屋盖的房屋。
混杂结构:由两种以上结构类型和材料混合使用的房屋。包括墙体采用不同材料混砌(砖土混砌、砖石混砌、土石混砌等)、柱(木柱、砖柱、石柱等)与墙体混合承重等。当上述结构类型不能涵盖时,可结合地方情况补充,勾选“其他”并简要说明。
4.改扩建情况:指房屋使用期间是否发生过改扩建行为和装修行为。在房屋使用期间曾进行改扩建的,根据改造内容分为增加楼层、增加夹层、增加隔墙、减柱减隔墙、建筑外扩等。改造内容存在两种及以上的,可以多选。其中:
增加楼层:在原房屋顶部竖向加层、加阁楼、做架空层等。
增加夹层:原房屋楼层较高,在楼层内做夹层、阁楼的情况。
增加隔墙:当房屋建筑面积较大时,增加墙体分隔建筑内部空间,从而增加房间数量。
减柱:指局部拆除结构柱、构造柱等情况。
减隔墙:指局部拆除隔墙或承重墙、楼板等情况。
建筑外扩:在原房屋周边水平扩建,且新建部分与原房屋结构相连的情况。当上述改造内容不能涵盖时,可结合地方情况补充,勾选“其他”并简要说明。
装修是对建筑原有的水电、墙体、地板、天花板、景观等进行装潢或装饰,当装修同时对建筑原有结构进行改造时,应在“是否改变主体结构”中同时勾选“是”。
三、管理情况
包括城乡居民自建房屋建设及使用过程中,应履行的行政审批手续情况。
1.已取得的行政许可:根据自建房建设及使用实际填报。位于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应履行的建房审批手续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等。位于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应履行的建房审批手续主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宅基地审批书、施工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等。居民自建房使用期间,如用于经营,还应取得相应的市场主体登记(工商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2.违法违规情况:主要包括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改扩建、违规改变用途、违法审批等行为。
违法占地: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而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2)少批多占,主要是指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多占的部分属于违法占地。(3)其他形式的违法占地,比如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地论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的;临时用地到期,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房屋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房屋重建、扩建等。
违法建设:指未依法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适用建筑法的建筑)或违反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建设行为。
违规改扩建:指未办理规划和建设手续,擅自改建、扩建的建设行为,具体包括扩大建设规模、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二次装修过程破坏主体结构等违法建设行为。
违规改变用途:指未按照用地规划许可和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建设,或者擅自改变建筑功能的违法建设行为,如住改商等。
违法审批:指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错误进行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建设审批、工商登记、经营许的违法行政行为。
四、排查情况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状况和安全鉴定情况。
1.结构状况:主要在现场通过观察进行判断,并与产权人或使用人充分沟通了解。当现场排查发现存在变形损伤时应选取典型部位拍照记录。
无变形损伤主要是指房屋施工质量和维护使用现状良好,墙体、梁柱、地基、屋面、楼板等无明显质量缺陷,且房屋使用期间未擅自进行改扩建、未改变使用用途。有变形损伤主要是指房屋存在“歪、裂、扭、斜”和质量缺陷,如墙体裂缝、墙柱倾斜、木构件腐朽或变形、地基沉降、屋面塌陷、楼板开裂变形等,或擅自改扩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
2.初步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现场排查时,应给出危险房屋、潜在危险房屋和暂无危险房屋的结论,具体可参照《城乡自建房安全排查技术导则》进行初步判定。
3.安全鉴定:根据自建房安全性鉴定实际情况选择填报“是否安全鉴定”。当房屋进行过两次及以上安全性鉴定时,应按照最近一次安全性鉴定结果填报“鉴定结论”,并可以根据实际,选择上传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
安全鉴定规范性文件:一、二层城乡居民自建房可参照《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2019年修订版)、现行行业标准《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进行安全性鉴定;三层及以上居民自建房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进行安全性鉴定。
五、整治情况
整治措施包括管理措施、工程措施和违法违规建设查处。
管理措施: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在不具备工程整治措施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主要包括向产权人(使用人)发出安全隐患整治告知书,采取停止使用、封控警示、人员撤离、限制使用等措施,确保不发生公共安全事故。
工程措施:主要包括修缮加固、拆除和重建等。
违法违规建设查处:排查中发现的违法建筑,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