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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符合计生奖特扶条件的对象请抓紧啦!

来源: 县卫健局     发布时间: 2022-12-27 15:51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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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对象条件

一、 奖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扶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的,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程序和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含本人、配偶及子女)、结婚证或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收养证、死亡材料、市民卡等相关合法、有效材料,及本人一寸照2张,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申请表、复印件需要本人和工作人员签字。

2、村(居)评议

经村委会评议通过,在《申请表》上出具基本情况评议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3、乡镇(街道)初审公示

初审调查后在乡镇(街道)、申请人所在村(居)张榜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议意见并上报。

4、复审确认

县卫生健康局复审确认并公布。

奖励标准

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960元/人。

退出标准

1、死亡的;

2、再生育或收养的;

3、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包括失地农民、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待遇、企业养老保险等);

4、户口迁移出本县的;

5、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6、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的。

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特扶对象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程序和所需材料

本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独生子女伤残的需要提供残疾证,其余材料、程序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特扶标准

1、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7200元/人。

2、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内的,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9600元/人。

退出标准

1、本人死亡的;

2、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

3、户口迁移出本县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的。

温馨提醒

计划生育奖特扶金每年组织一次申报,第一次申报后符合条件的对象情况无变化,每年扶助金都会自动打入账户内,所以已经享受这项政策的就不需要重复申报了。

本次申报及各乡镇(街道)上报录入的时间截止到2023年1月6日,请符合条件的对象抓紧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