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MB1675026L/2022-243810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5-13 09:21

浙江宏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案(武自然资规罚〔2022〕4号)

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2-05-13 09:21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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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22〕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宏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2年5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浙江宏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武义县柳城畲族镇梁家山村下坑地块占地建设游客接待中心和停车场。至调查时止,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现场勘测,该地块占地总面积2891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山;南至林地;西至河道;北至田。该地块在柳城畲族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限制建设区2531平方米、禁止建设区360平方米,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225平方米;在柳城畲族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为农用地2891平方米,其中耕地1773平方米、林地343平方米、沟渠320平方米、田坎455平方米。经鉴定,上述地块中1773平方米耕地属重度损毁。

我局认为,浙江宏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89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武义县柳城畲族镇梁家山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89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责令限期改正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的行为,治理所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

4.对非法占用2225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14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壹万壹仟伍佰元整(311500元);对非法占用257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7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玖拾元整(17990元);对非法占用40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仟壹佰捌拾元整(8180元);三项罚款共计人民币叁拾叁万柒仟陆佰柒拾元整(33767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改正或者治理所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北岭新区湖滨路武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武义县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行武义支行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