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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2-06-30 08:55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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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2005年,浙江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引,在全国率先提出创建绿色矿山,相继制定了《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浙江省绿色矿山考核办法》、《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文件,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浙江经验、浙江模式,并在全国示范推广,为推动传统矿业绿色转型发挥了积极作用。2018年,原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联合部署开展了绿色矿山建设三年专项行动,至2020年底全省应建矿山基本建成绿色矿山。同时,在推进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如: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不明确、监管边界不清晰,绿色矿山名录库管理机制不健全,激励约束措施缺乏,部分矿山创建质量不高、效果保持不够等,反映出我省原有的绿色矿山管理制度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工作的需要,亟需修改完善。

为有效解决以上突出矛盾,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更高水平推进矿业绿色发展,我厅会同省经信厅、科技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在系统总结《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12〕44号)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等有关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4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绿色矿山的定义、绿色矿山层级,明确了经信、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第二章“绿色矿山建设”,共7条。规定了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范围、建设期限、建设计划编制、申报、质量保持等要求。 明确剩余储量可开采年限在1年以上的生产矿山均应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剩余储量可开采年限不足1年的,参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进行生产和管理。

(三)第三章“第三方评估管理”,共6条。规定了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库和评估专家库、第三方评估组织形式及经费来源、第三方评估工作有关要求。明确省矿业联合会成立绿色矿业专委会。

(四)第四章“名录库管理”,共4条。规定了绿色矿山名录库建库、入库、复核、出库等要求。明确由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建立省、市两级绿色矿山名录库;绿色矿山自入库之日起,由同级名录库管理部门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经费纳入同级财政。

(五)第五章“支持政策”,共5条。明确对纳入国家、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在地矿信用等级评价、税收、土地、配套项目建设、自然资源系统评优评奖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六)第六章“监督管理”,共5条。规定了合同管理、抽查管理、机构监管、专家监管等内容。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把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纳入矿产督察、“双随机”抽查、现场巡查等工作,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交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七)第七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和政策衔接。

四、实施日期

《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五、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1年12月-2022年4月,《办法》征求了省经信厅、科技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意见及省厅相关处室和全省11个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52条反馈意见。在反馈意见基础上,经全面汇总、逐条分析,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38条采纳或部分采纳,14条未采纳。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宋迎新

电  话:0571-88877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