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1330/2022-246036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7-14 16:28 |
武政告〔2022〕16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2022年5月16日,武义县人民政府将《关于〈武义县壶山街道原县第一人民医院(D区块)、原汽运中心及周边(E区块)、湖滨路以北棉纺厂宿舍(F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在《武义报》及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开征求被征收人和公众意见,并于6月16日结束。征求意见期间,县旧城改造指挥部共接待群众咨询20批次,100余人,来电反映15次,收到书面反馈意见4份,收到电子邮件反馈意见10份。现就被征收人提出的主要问题及补偿方案修改情况,作出答复并予以公布。
1.关于要求提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问题。
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后,考虑到物价、人工费上涨等因素,对补偿方案第五条第四款第一项第一点进行修改,将搬迁补偿标准由住宅用房每户1600元/次,提高到每户1800元/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部分每平方米增加6元/次,提高到每平方米增加7元/次。
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后,考虑到过渡用房需求量大,房屋租金有所上涨,对补偿方案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第二点进行修改,临时安置补偿费由每户700元/月提高到每户850元/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部分,由原来的10元/㎡增加到13元/㎡。
2.关于要求提高安置比例的问题。
被征收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的,产权调换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3.5倍折算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超过占地面积3.5倍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实际面积计算。
3.关于高层住宅分摊面积大,要求以套内面积进行置换的问题。
在征求意见的补偿方案中,已经考虑到高层住宅分摊面积大的问题,以奖励的形式予以调整。被征收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选择高层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20%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多层公寓式住宅,选择高层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10%的标准给予奖励。
4.关于先安置后拆迁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的各类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符合“先安置后拆迁”的要求。
5.关于合理补偿的问题。
在武义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被征收人自主选定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制订评估方案、测定比准价格并予以公布。然后结合征收决定公告时点,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实施两者的价值置换,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差价,作出合理补偿。
6.关于要求公寓式住宅的柴房、公摊面积计入产权调换的问题。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和用途按《武义县房屋征收产权确认办法》和《武义县房屋征收用途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7.关于要求提高核心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问题。
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测算比准价格,制定评估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8.关于要求优化安置集聚区设计并公布设计方案的问题。
我县安置集聚区规划设计将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规划建设品质小区。届时将向社会公布方案并征求意见。
9.关于商业用房(店面)补偿及增加临街系数的问题。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被征收房屋的临街系数是根据道路区位等因素,由选定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测算确定。
10.关于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问题。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方案中“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计算”符合法规相关规定。
11.关于要求延长六个月临时过渡期的问题。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方案中“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费”符合法规相关规定。
12.关于要求E区块安置房全部以国有出让方式安置的问题。
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后,选择壶山街道E区块星光安置区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性质统一为国有出让。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非国有出让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在产权调换时一并结算。
13.关于要求增设购房券安置的问题。
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后,为进一步满足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加快促进城市更新,增设购房券安置政策,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订。
被征收人在征求意见阶段就自身特殊情况提出一些个性化的具体问题、意见和要求。针对个性化的具体问题、意见和要求,因不涉及方案修改,将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具体实施过程中予以研究、处理和解决。
武义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