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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MB1675026L/2022-246313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7-22 16:38

武义县后乐矿业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武自然资规罚〔2022〕12号)

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2-07-22 16:38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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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22〕1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武义县后乐矿业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2年7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武义县后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取得泉溪镇江山村对沟坑采石场采矿权,2020年5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号为:C3307232015057130138201。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泉溪镇江山村对沟坑采石场越界开采矿石。根据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出具的《武义县泉溪镇江山村对沟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2020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和《武义县泉溪镇江山村对沟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2021年度矿山储量年报》,超边坡开采量分别为0.45千立方米(合1.13千吨)、3.26千立方米(合8.18千吨),合计3710立方米(合9.31千吨)。根据浙江诚拓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在价格评估基准日该矿石的单价为40元/立方米。经核算,越界开采矿石价值为人民币148400元。

我局认为,武义县后乐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越界采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肆佰元整(148400元);

3.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肆拾元整(1484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没款缴至北岭新区湖滨路武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武义县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行武义支行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