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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保险理赔须知

发布时间: 2022-08-19 16:22 来源: 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办)

投标保证保险理赔须知

一、理赔流程

二、理赔资料

1、招标文件、中标资料;

2、投保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关键页复印件);

3、保险事故发生的证明文件;

4、投保人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正反面;

5、被保险人证件资料;

6、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出险通知书、责任损失清单、转账授权书、客户信息补充单(保险公司

提供)。理赔时限(资料齐全后 5-10 个工作日完成赔付)。

备注:投保人(投标人/建筑施工单位);被保险人(招标人/业主方)

联系方式:何经理 1876796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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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

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

人。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

险人。

第四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开展的招标项目,均可适用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组织的招标项目

投标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

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一)投保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未经被保险人

同意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二)投保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

因自身原因或无正当理由不与被保险人订立招标项目合同;

(三)投标人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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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

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招标文件的;

(二)投保人中标后因不可抗力原因未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贿赂

等非法手段串通招投标的;

(四)被保险人的招标文件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五)被保险人未履行招标文件规定义务或在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后变更招标文件的。

第八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二) 被保险人根据招标文件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为收

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招标文件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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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第九条 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

率计算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免赔额(率)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

高金额,根据招标文件中投保人应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

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

定,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最长不超过

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

发保险单以及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

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

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履行保险人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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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

险费。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履约能力发生重

大变化,履约风险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

述风险,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若在投保时有相关约定,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

进行与投保合同有关的业务信息申报,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项目进

展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 投保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

(二) 投保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前 3 个月的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三) 招标文件;

(四) 投保人的投标文件;

(五) 投保人既往同类招标项目的履约记录;

(六) 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

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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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投保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五)保险事故发生的证明文件;

(六)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裁决书或判决书等(适用于

仲裁或诉讼确定损失的方式);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

损失为基础: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扣除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

保人的权益以及根据相关合同拥有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

有权向投保人进行追偿。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

及协助。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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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

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

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

第二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剩余保险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均书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但

不退还保险费。

释义

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投标有效期: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

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

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该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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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保证金: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

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履约保证金: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为督促中标人履

行合同,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以适当的格式或金额采用现金、

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担保。

投标保证保险理赔须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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