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350087302Y/2022-246687 发布机构: 武义县卫生健康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8-05 15:09

关于印发《武义县公共场所“四小”行业卫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县卫健局     发布时间: 2022-08-05 15:09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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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卫生健康局公共场所“四小”行业卫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县委办、县府办《关于做好当前国卫复审迎检工作的紧急通知》(武创建办〔2022〕7号)文件精神,巩固我县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确保2022年顺利完成国家卫生县城复审及国家卫生乡镇创建目标,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爱卫会关于加强国家卫生城市(县城)长效管理的意见》(浙爱卫〔2017〕2号)精神,以公共场所法规标准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和依法行政原则,加强卫生监督检查与指导,强化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守法意识、责任意识,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行为,为国卫复审迎检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重点检查行业

公共场所“四小”行业:小旅馆(宾馆、招待所)、小浴室(足浴)、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

三、工作任务

对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四小”行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的经营行为,重点解决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不全、消毒设备不齐全、消毒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提高卫生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的经营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督促问题落实整改。

四、工作步骤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2年7月)

县卫生监督所要根据卫生部门工作职能,对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和附件要求,加强对城区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落实整改措施,要根据县“三城同创”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及时收集整理并上报创建工作资料。

各乡镇卫生院对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和附件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按照标准完成证照公示、合理配备消毒设施设备等,如发现有相关违法线索,按照职能要求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各医共体牵头单位要组织相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对照《武义县公共场所“四小”行业卫生专项整治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吸烟劝导等情况的巡查指导,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发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等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县卫生监督所。

各承担预防性体检的医疗单位要正确把握免费预防性体检的政策,进一步规范健康体检流程,优化便民服务举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健康证明。

(二)巩固推进阶段(2022年8-12月)

县卫生监督所要根据创建职责与任务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针对公共场所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集中人力、物力,查漏补缺,全力攻克,按要求逐项达标。

各医共体牵头单位要认真落实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要求,组织卫生监督协管员开展国卫复审迎检工作,积极配合县卫生监督所加强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单位要把国卫复审迎检工作作为本年度的工作重点,要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位,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对照标准要求,按照创建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有效开展复审、创建迎检工作。要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二)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要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多种载体,广泛开展国卫复审迎检工作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创卫工作氛围,引导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

(三)加强培训,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督促各有关单位强化内部卫生管理、规范经营。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定期通报情况并研究解决问题。

附件:1.武义县公共场所“四小”行业卫生专项整治要求

2.《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卫发 [2017] 94号)摘录

附件1:


武义县公共场所“四小”行业卫生专项整治要求

项目

标 准 要 求

证照制度

墙壁醒目位置可见悬挂的有效卫生许可证、卫生制度。

可见摆放或从业人员佩戴有效健康证明。

从业人员
个人卫生

个人卫生良好。

室内
环境状况

室内环境整洁。

垃圾
收集设施

有垃圾收集设施,管理规范,及时清运废弃物。

控烟工作

室内禁止吸烟,醒目位置设有禁止吸烟标识,未见吸烟人员或吸烟痕迹。

病媒生物
控制

配备安全有效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并能正使用。

室内没有苍蝇,未见鼠、蟑螂活体或残留痕迹。

消毒设施

消毒设施齐全,消毒措施落实到位并有记录。

公用用品用具采购索证

采购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应索取必要的证明材料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公共用品用具(床上用品、茶杯、拖鞋、修脚工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保洁,存放处有明显标志。

空调过滤网应定期清洗消毒。

布草等外送清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单位,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送洗接收应做好交接记录。

艾滋病
防控

宾馆、旅店、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桑拿浴室和内设包间的美容美发、足浴等场所,应当在场所内放置安全套和艾滋病宣传资料。

其他

要求

理发

美容

有皮肤病顾客专用工具,有标志,专盒存放。

旅馆

应设消毒间/区、布草间/区。脸盆、脚盆标记明显。有专用的脸盆、脚盆和拖鞋浸泡消毒容器,并有明显标志。

浴室

醒目位置可见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的标识。有专用拖鞋浸泡消毒容器,并有明显标志。

附件2: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

浙卫发 [2017] 9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委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措施通知如下:

       (略)

       九、根据公共场所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共场所经营和监管的实际情况,调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采用告知承诺制,把公共场所应当符合的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当即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简化审查内容和审查环节,推动公共场所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除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婴儿洗浴、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外,其他不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改由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建设公共场所和健康相关产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信息共享。平台建成后,由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其本人出示的身份证明,自行查询取得结果。

       (略)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11月14日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以及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监督问题的系列答复,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调整如下。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

(一)住宿场所;

(二)沐浴场所、生活美容场所、美发场所;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船)室。

二、部分公共场所适用范围的界定

(一)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酒店、旅馆、度假村、民宿。

(二)沐浴场所:指从事经营服务的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浴室、温泉浴、足浴、婴儿洗浴。不包汗蒸场所。

(三)生活美容场所: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服务的场所。包括美容店、美容中心、美容院、美容会所、护容馆、美容SPA馆。不包括医疗美容、美甲、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场所。

(四)美发场所: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服务的场所。包括理发店、美发店、秀发店、剪发店、烫发店、美发厅、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

(五)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不包括棋牌、健身、网吧、儿童游乐场所。

(六)游泳场所:指提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

(七)商场(店)、书店: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和书店。不包括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柜台(摊位)独立经营的商场。

(八)候车(船)室:二等以上候船室、二等以上长途汽车候车室、地铁候车室。

三、有关要求

(一)纳入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公共场所,应当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下公共场所无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沐浴场所;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店)和书店。

(二)上述范围未涵盖的场所,暂不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对新业态、新行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三)本范围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公布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浙卫发〔2011〕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