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意见

来源: 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2-09-19 18:24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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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机构备案应具备什么条件?

备案前,养老机构应同时具备四项条件:一是举办场所合法,拥有房屋产权证明或质量验收合格,租赁的应有相关合同协议。二是消防安全合格,拥有消防审验或备案证明;不需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的,应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并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三是食品经营合规,提供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四是医疗服务合法,内设医疗机构、且已提供医疗服务的,应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时,有医疗服务的,适用这条;没有医疗服务的,不适用这条。

养老机构备案为即办事项,民政部门只能在提出备案申请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养老机构备案前,民政部门应提前了解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发现达不到四项基本条件的,可直接不予以备案。备案时,除登记证书、《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外,不应再要求备案者提供其他证明类文书,也不能待实地查验后,再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二、养老机构备案方式有几种?

养老机构备案,一般由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分为线上、线下两种方式。

线下方式:养老机构到所在地县级民政局提出备案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线上方式:目前在省级统建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统上,按提示填写、阅读、提交,由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备案。下步移至“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

三、连锁化养老机构的服务网点怎么备案?

连锁化养老机构的服务网点,符合养老机构定义的,都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后,每个服务网点都有一个不同的备案号。

四、养老机构备案后如何实施监管?

养老机构备案后,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查验。查验时,发现养老机构严重违反《备案承诺书》有关声明的,适用于《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第五条第九款,可直接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民政部门应加强养老机构日常监管,作出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等相关处罚决定的,由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正式文书,明确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点,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据。

养老机构现场查验或年度抽(检)查不合格,由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正式文书,明确检查不合格项目,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据。项目内容原则上不超过前述四项条件。查验或抽(检)查不合格的整改期限与复查时间,总计不超过2个月。复查合格后的次月,即可正常享受补贴等待遇。每个机构每月复查可只1次。

列为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养老机构,严格参照民发〔2019〕103号文件,由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正式文书,明确具体原因、惩处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