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1〕30号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2-09-21 15:57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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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查处回复(针对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开设的“某某官方旗舰店”出售的茶叶),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1年5月2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请求撤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举报事项所做出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处理,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到的举报展开调查,调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编号1330723002021051071096050。申请人陈某某称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某某官方旗舰店”销售的标题称“信阳毛尖新茶”产品存在枯枝、霉变等问题,要求查处。2021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拼多多平台网页,发现申请人购买的茶叶产品标题为“2021年新茶叶明前高山云雾毛尖绿茶250g头采嫩芽浓香茶”,产品包装袋子正面印有:“高山云雾绿茶”字样。背面印有字样:“高山云雾绿茶产自浙江武义,海拔800-1500米高山茶园,终年云雾缭绕,空气清新,外形紧细卷曲,色泽黄绿明亮,口感浓香醇厚。产品名称:高山云雾绿茶;生产日期:见封口处(2021年4月2日);配料:鲜茶叶;保存方法:密封、干燥阴凉避光处;净含量:250g;产地:浙江金华市;等级:一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3072300153;执行标准号:Q/WSC0001S;保质期:18个月;生产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电话:159xxxx2595;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包装生产许可证:桂XK16-204-00236。”被举报人提供包装材料生产商贵港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货查验记录及进货凭证、茶叶原料进货台账等。根据核查所取得的证据,因暂未发现被举报人的具体违法行为,2021年5月13日报经分管局长后,决定不予立案调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2021年5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二、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不予认可。一是申请人提出被举报人售卖的标题就是“信阳毛尖”。根据现场勘查,被举报人销售的商品标题为“2021年新茶叶明前高山云雾毛尖绿茶250g头采嫩芽浓香茶”,结合商品实物的标签和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中的销售页面截图,均未发现有宣传商品为“信阳毛尖”。二是申请人提出办案人员在对此案进行调查时并无与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无将证据材料进行书面邮寄给本人,也无出具产品相关检测报告,要求立即恢复案件调查。被申请人对该请求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在核查中取得申请人购买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据材料,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无恢复案件调查必要。且暂未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核查取得的证据须向申请人提供,也无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在调查时必须与申请人电话联系。三是申请人认为因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处理决定不予立案导致其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该观点有误。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被申请人是否立案并非其能否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的前置程序。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该举报时己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胜为盼。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4月24日从第三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某某官方旗舰店”花费9.5元购买了一份标题为“[半斤装]2021年新茶叶明前高山云雾毛尖绿茶250g头采嫩芽浓香茶”茶叶,后认为该产品没有信阳毛尖茶的特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枯枝、霉变较多、产品包装袋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要求等,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编号1330723002021051071096050),2021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第三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了第三人拼多多平台销售网页,发现被举报产品正在销售且产品标题为“2021年新茶叶明前高山云雾毛尖绿茶250g头采嫩芽浓香茶”,产品销售页面、实物标签、举报截图材料均未见有“信阳毛尖”相关字样;现场随机拆封同批次包装完好的茶叶,未发现有霉变、异味现象。并查看了第三人及涉案茶叶包装材料生产商相关资质材料、同批次茶叶出厂检验报告、包装进货查验记录及进货凭证、茶叶原料进货台账等,第三人符合食品安全相关经营规范,未发现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行为。2021年5月13日报经分管局长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调查决定,并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产品购买订单截图、快递签收截图、网站销售页面截图、消费者举报单及举报材料、案源登记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第三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茶叶原料进货台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贵港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进货票据、回复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自述购买茶叶为“信阳毛尖”,但从产品实物标签及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中的销售页面截图,均显示申请人购买的茶叶为“云雾毛尖茶叶”,对申请人认为购买茶叶因不具备“信阳毛尖”特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观点,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对第三人进行核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提取的证据,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1年5月18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