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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行动】超市购物卡丢失后被盗刷,民警仅用一天挽回损失

来源: 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2-09-30 09:26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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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壶山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金女士报警,称自己在购物时丢失了一张超市购物卡,请求帮助。接警后,民警傅航俊立即带队赶到现场。据了解,9月15日上午,金女士前往超市购物,到超市时,却发现购物卡怎么也找不到了。于是金女士便前往服务台办理挂失,结果被超市工作人员告知卡内余额已为“0”。了解大概情况后,傅航俊立即找到超市工作人员对购物卡的消费时间进行核查,确认金女士的购物卡在8月22日当天被全部盗刷。根据购物卡的消费时间,傅航俊很快就锁定了嫌疑人的身份,并联系其第一时间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来所后,嫌疑人承认了自己盗刷购物卡的全部事实,并表示愿意全额赔偿金女士的经济损失。“没想到才不到一天就帮我挽回损失了!谢谢你们!”9月21日下午,金女士将一面写有“民警显神威 心中为人民”的锦旗送到傅航俊的手中,向民警的热心帮助表示真诚的感谢。


武小安提醒:《民法典》物权编 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本条是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定。遗失物是指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不小心丢失的东西。捡到遗失物的人,知道遗失物主人是谁的,应当及时通知他领取,不知道遗失物主人是谁的,可以张贴招领告示,也可以将遗失物上缴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如果将捡到的遗失物卖掉或占为己有的,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返还遗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