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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MB1675026L/2022-247882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9-08 14:55

武义县石鹅山庄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案(武自然资规罚〔2022〕11号)

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2-09-08 14:55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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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22〕1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武义县石鹅山庄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2年9月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武义县石鹅山庄未经批准擅自在壶山街道后舍村新村自然村原办公楼周边地块占地建房、围墙、水泥硬化地面等设施,用作农家乐经营。至调查时止,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现场勘测,该地块占地面积424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水塘;南至水泥地;西至空闲地;北至茶叶山。该地块在武义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中为农用地390平方米(其中耕地170平方米、坑塘水面204平方米、田坎16平方米),未利用地34平方米;在武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禁止建设区424平方米。

我局认为,武义县石鹅山庄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条(原《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经2019修正后为第七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原《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经2019修正后为第七十七条)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武义县石鹅山庄将非法占用的42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武义县壶山街道后舍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责令限期改正破坏耕地的行为,治理所破坏的170平方米耕地;

4.对非法占用170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4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6800元);对非法占用22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4400元);对非法占用34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佰肆拾元整(340元);三项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肆拾元整(1154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改正或者治理所破坏的耕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北岭新区湖滨路武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武义县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行武义支行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