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MB1675026L/2023-253556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1-19 19:25

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案(武自然资规罚〔2022〕15号)

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3-01-19 19:25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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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22〕1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武义天道矿业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2年12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武义天道矿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为:C3307232018087130146681),根据开发利用方案设置加工场地,并取得临时用地批准后实施平基开采矿石。在这过程中,武义天道矿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根据《武义县茭道镇罗山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破碎加工场地基本农田区块开采资源量估算报告》,涉及基本农田区块宕渣开挖石量为6.67千立方米(1.51万吨),普通建筑石料开挖量为16.63千立方米(4.16万吨),合计23.3千m³(合5.67万吨)。根据浙江诚拓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石方的平均场地交货价为48元/m³。经核算,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1118400元。

我局认为,武义天道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破坏性开采)行为。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

2.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118400元百分之四十三的罚款,计人民币肆拾捌万零玖佰拾贰元整(¥480912.00)。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改正或者治理所破坏的耕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北岭新区湖滨路武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武义县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行武义支行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