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723000000/2023-265615 | 发文机关: | 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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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武政办〔2023〕54号 | 成文日期: | 2023-10-23 |
统一编号: | GWYD01—2023—00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加强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促进我县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已在武义范围内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工会经费的拨缴,适用本办法。
二、拨缴标准
(一)拨缴基数
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拨缴基数。
全部职工是指在本企业工作,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各类人员。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拨缴比例
缴费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工资总额的2%比例拨缴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的40%(即工资总额的0.8%)上缴上级工会,由税务部门依法代征。
工会经费的6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1.2%)基层工会留用,由各单位行政直接拨给本单位工会。
已建工会的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移动、联通和其他经省总工会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省部属企业,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拨缴。
三、拨缴时间
工会经费实行按月或按季拨缴的方式,各缴费单位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依法按日加收拖欠金额5‰滞纳金;对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票据规定
(一)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所开具凭证,比照税务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工会经费的税前列支按法律法规和上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拨缴工会经费管理
(一)县总工会及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会经费拨缴情况专项检查。
(二)税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代征工会经费,积极做好对未按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单位的催报催缴工作,对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县总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县总工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六、其他事项
(一)拨缴工会经费的具体操作事宜由县总工会、县税务局、人民银行确定。
(二)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工会经费收缴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