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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环(武)罚〔2023〕28号浙江锐硕门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3-10-09 10:57

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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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武)罚〔202328

浙江锐硕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HW5936K

法定代表人王**

经营场所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武义庆锻工具有限公司内)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有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正在使用,该叉车使用柴油为燃料,武义同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正在使用的叉车进行排气烟度检测。检测显示,你公司现场正在使用叉车排气烟度排放测量最终值为3.62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排放标准限值。2023年8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现场正在使用的叉车的出厂编号为312*******53,该叉车权属你公司;你公司位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该区域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应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但你公司叉车排气烟度检测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Ⅲ类排放标准限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84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张、现场勘察图1份1张及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有一台叉车正在使用,武义同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正在使用的叉车进行排气烟度现场检测的事实;

(二)武义同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出具《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单》1份共1张,证明你公司现场正在使用叉车排气烟度测量最终值为3.62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排放标准限值的事实

(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88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和厂长陈**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7张,证明你公司现场正在使用的叉车的出厂编号为312*******53,该叉车权属你公司,使用柴油为燃料的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你公司地理位置图各1份共5张,证明你公司叉车使用地点位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该区域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应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Ⅲ类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五)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88日向你公司调取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共1张证明公司现场正在使用叉车权属你公司,叉车的产品编号为312*******53的事实;

(六)你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报告》,证明你公司现场使用的叉车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88日向你公司调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张,证明你公司法律上的主体身份

(八)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88日向你公司厂长陈**调取了其本人《企业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张,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陈**的身份

(九)《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1张,证明经你公司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及收件人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共3张,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法。

20239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金环(武)罚告〔2023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于2023年8月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金环(武)责改〔2023〕20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及账号:

收款银行:金华银行武义支行

户名: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环保局

账号:1335027300000023162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武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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