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0026011848/2023-270179 发布机构: 财政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11-20 14:22

武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清单

来源: 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3-11-20 14:22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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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清单

序号

事项代码

监管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裁量基准来源

备注

1

330213006000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2

330213020000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3

330213038000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

33021303200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5

330213031000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

330213025000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

330213049000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8

330213058000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9

330213065000

私设会计账簿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0

330213074000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11

330213039000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2

330213077000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3

330213090000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4

330213010000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5

330213057000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16

330213045000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7

330213068000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


18

330213079000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9

330213083000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0

33021310900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标底等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21

330213110000

存在设定最低限价、违规确定招标文件售价、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规定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一倍、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2

330213030000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3

330213028000

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24

330213029000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5

330213027000

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6

330213040000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7

330213041000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28

330213070000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29

330213078000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0

330213087000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31

330213084000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32

330213097000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3

330213098000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4

330213099000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5

330213103000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6

330213101000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37

330213102000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38

330213100000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9

330213104000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40

330213114000

供应商存在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1

330213105000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提供非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非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消除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非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非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造成不良影响或不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罚款,在一年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消除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在一年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造成不良影响或不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二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2

330213064000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二年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三年


43

33021310800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五百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4

330213108002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一百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5

330213108003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非法获益在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


非法获益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获益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6

330213093001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情节较轻的

①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


情节较重的

①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情节严重的

①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47

330213093002

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情节较轻的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

48

330213093003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49

330213093004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50

330213093005

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51

330213093006

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2

330213093008

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53

330213024000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三条


未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


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警告

54

33021311500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主动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主动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主动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5

330213110000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八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一倍、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56

330213096000

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省厅正在拟制




57

330213095000

集中采购机构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58

330213094000

集中采购机构从事营利活动





59

330213013000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

60

330213014000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

61

330313053000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备案材料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

62

330213004000

代理记账机构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及时向社会公示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

63

330213016000

代理记账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64

330213037000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






65

330213044000

代理记账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撤销审批除外)

66

330213056000

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报送材料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

67

330213060000

代理记账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撤销代理记账资格除外)

68

330213072000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登记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

69

330213088000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自贸区除外)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

70

330213091000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及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未及时公示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

71

330213024000

金融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

72

330213113000

对金融企业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等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

73

330213106002

违反公款竞争性存放规定






74

330213106001

违反公务支出规定





75

330213107000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违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76

330313008000

对代理记账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