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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MB1675026L/2023-267225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11-22 09:03

金华三益空气净化节能电器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武自然资规罚〔2023〕8号)

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3-11-22 09:03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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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23〕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金华三益空气净化节能电器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3年11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08年,金华三益空气净化节能电器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武义县熟溪街道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东侧的熟溪街道溪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上动工建设,于同年完工并投入使用。至调查时止,已建成围墙、一幢砖混结构配电房、一幢砖混结构保安值班室、停车场及绿化。经现场勘测,超批准土地使用面积320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围墙,南至围墙、道路,西至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东侧围墙,北至公司用地。该地块在武义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中为建设用地282平方米,园地38平方米,在武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允许建设区320平方米。用途为停车场、配电房、保安室及绿化用地等。

我局认为,金华三益空气净化节能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土地类序号3)及《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等行政处罚案件罚款裁量执行标准的通知》(武自然资规〔2019〕67号)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金华三益空气净化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32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武义县熟溪街道溪南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金华三益空气净化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3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金华三益空气净化节能电器有限公司非法占用28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捌佰贰拾元整(2820元);对非法占用3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佰陆拾元整(760元);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仟伍佰捌拾元整(358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北岭新区湖滨路武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武义县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行武义支行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