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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MB1675026L/2023-267227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11-22 09:24

徐某建非法占用土地案(武自然资规罚〔2023〕10号)

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3-11-22 09:24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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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23〕1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徐某建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3年11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涉案地块位于浙江优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优步公司)西侧地块。2020年8月19日,马某刚以承包白洋街道童庐村山地需建设种植管理用房为由,向白洋街道办事处申请设施农用地600平方米。2020年9月,白洋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马某刚在童庐村板栗山占用600平方米用于建设种植管理用房,备案期限为2020年9月18日至2024年10月31日。2020年10月5日,马某刚将承包的60亩板栗山租给其岳父徐某建,其中包括了上述经过设施农用地备案但未进行建设地块。2021年3月份,徐某建开始在该地块建设水泥地及延伸平台,并建设一层300平方米砖混结构永久性建筑及一处300平方米钢棚,于2021年6月份完工。2022年5月,徐某建将该地块原有一层建筑的房顶拆除,往上进行加盖及扩建,于2022年12月份完工,现已建成一幢三层砖混结构永久性建筑、硬化地面及延伸平台。2023年5月,徐某建又将上述建筑物出租给马某刚,作为优步公司的员工宿舍和食堂使用。后因核查发现该地块存在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等问题,白洋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8月28日对该宗设施农用地批准书予以撤销。经现场勘测,该地块占地总面积为302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1223平方米,硬化(水泥、地砖)面积为1799平方米。该地块四至范围为:东至路,南至山,西至白阳山,北至白阳山。该地块在武义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中为园地2935平方米,建设用地87平方米,在2023年10月12日武义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武义县白洋街道南阳村“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中为生产仓储用地2733平方米,果园289平方米。

我局认为,徐某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七条、《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4规定的情节并结合本案实际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2.3中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徐某建将非法占用的302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武义县白洋街道童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7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围墙和水泥地硬化,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2935平方米园地的行为处以4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肆仟元整(1174000元);对非法占用8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2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柒仟肆佰元整(17400元);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壹仟肆佰元整(11914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北岭新区湖滨路武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武义县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行武义支行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