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307230026011330/2023-267289 | 发文机关: | 县府办 |
|---|---|---|---|
| 文 号: | 武政发〔2023〕124号 | 成文日期: | 1699977600000 |
| 统一编号: | GWYD00-2023-00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货代、信息等产业的复合型服务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为促进我县物流业发展,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物流产业结构调整,吸引投资、拉动内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做好我县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补助与奖励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物流企业提高贡献度
(一)加强对规上货运物流企业支持力度
对首次纳入县级规上(主营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统计范围的物流企业实行政策奖励。升规后营业收入每年增长率保持10%以上的,前三年每年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第四、第五年每年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85%给予奖励;
对首次纳入交通运输部规上(主营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自有车辆50辆以上)统计范围的物流企业实行政策奖励。升规后营业收入每年增长率保持10%以上的,前三年每年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第四、第五年每年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85%给予奖励;
对从事限上交通运输业的物流企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实行政策奖励。升规后营业收入年增长率保持10%以上的,前三年每年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第四、第五年每年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85%给予奖励;
以上三类企业在5年政策奖励期内,若当年未达到,则不再享受奖励。
二、鼓励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二)加大对现有物流企业技改项目投资支持力度
物流企业(站场)技改项目经备案后,一个年度内改造提升投资额达到200万,给予不含税投资额5%的奖励,最高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需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新增直接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投入额,不含土地价款、可移动设备和房地产项目,以工程决算、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合法凭证载明的实际支付额为准,项目需纳入统计范围)。
(三)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新建符合规划的城市物流配送中心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示范项目经备案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9%、7%、4%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7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需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新增直接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价款、可移动设备和房地产项目,以工程决算、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合法凭证载明的实际支付额为准,项目需纳入统计范围)。
三、加大重点物流企业培养
(四)支持物流企业在武义创建物流品牌
首次被评为国家2A、3A、4A、5A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7万元、12万元、20万元的奖励,升档的实行补差计奖;
(五)大力推动供应链物流、智慧物流、金融物流等业态发展
鼓励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物流企业联盟等创新,列入国家、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升档的实行补差计奖。
四、强化企业模式创新
(六)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
物流企业建设物流信息平台(信息系统项目)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平台的年投入达到40万元以上的,给予总投资额15%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40万元。
(七)加大国际物流支持力度
支持和培育国际货代企业发展,加大“义新欧”班列、海铁联运班列业务扶持。对从事海铁联运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运营平台,按实际到发的集装箱重箱数量,每标箱超远费补助100元。
五、附则
(八)意见中奖补享受政策于12月13日起实施生效。同一项目(同一依据)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
(九)遵循服务业一票否决事项查询,限定奖补资格。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武政发[2023]124号.pdf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印发
根据《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武政办〔2024〕42号),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 一 ) 加强对规上货运物流企业支持力度。 对首次纳入县级规上 ( 主营收入达到 2000 万 元以上) 统计范围的物流企业实行政策奖励。 升规后营业收入每年增长率保持 10%以上的, 前三年每年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 100%给予奖励,第四、第五年每年按企业年度 地方综合贡献额的 85%给予奖励; 对首次纳入交通运输部规上 ( 主营收入达到 1000 万元, 自有车辆 50 辆以上) 统计范围的 物流企业实行政策奖励。营业收入每年增长率 保持 10%以上的,前三年每年按企业年度地方 综合贡献额的 100%给予奖励,第四、第五年 每年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 85%给予 奖励; 对从事限上交通运输业的物流企业 (管道运输 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 业 ) 实行政策奖励。升规后年增长率保持 10% 以上的,前三年每年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 额的 100%给予奖励,第四、第五年每年按企 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 85%给予奖励; 以上三类企业在 5 年政策奖励期内,若当年未 达到,则不再享受奖励。 | ( 一 ) 加强对物流企业支持力度 物流企业年营业额五年内首超 2000 万、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 3 亿元、5 亿元,分别给予 4 万元、6 万元、 15 万元、30 万元、90 万元、 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二 ) 加大对快递企业提升业务量支 持力度 快递企业年快递业务量五年内首超 600 万件、1200 万件、 2500 万件、 5000 万件、1 亿件,分别奖励 2 万元、 4 万元、6 万元、12 万元、20 万元, 晋档的按补差计奖。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 二 ) 加大对现有物流企业技改项目投资支持 力度。对物流企业 (站场) 技改项目经备案, 一个年度内改造提升投资额达到 200 万,给予 不含税投资额 5%的奖励,最高 200 万元 ( 固 定资产投资额需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新增直 接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投入额,不 含土地价款、可移动设备和房地产项目,以工 程决算、会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合法凭证载明 的实际支付额为准,项目需纳入统计范围)。 | ( 三 ) 加大对快递物流企业专用设备 投资支持力度 快递物流企业年度新购置自动化分拣 处理设备总额超过 30 万元的,按实际 购置总金额的 10%予以补助。补助金 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
( 三 ) 支持城市物流发展,鼓励社会资金投资 新建符合规划的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对列 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示范项目经备案后, 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9%、7%、4%予以补助,单 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 70 万元 ( 固定资 产投资额需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新增直接用 于生产性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价款、可移动设 备和房地产项目, 以工程决算、会同发票、付 款凭证等合法凭证载明的实际支付额为准,项 目需纳入统计范围)。 | ( 四 )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新建符合规 划的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建设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示范 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9% 、7% 、4% 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 超过 70 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额需经专 业审计机构审计,新增直接用于生产 性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价款、可移动 设备和房地产项目, 以工程决算、会 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合法凭证载明的 实际支付额为准)。 |
四、加快农村物流发展 对开通区域客货邮专线的运营企业, 按 5 万元/条予以补助,由主管部门验 收合格后予以补助。 (新增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