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002601176D/2023-270154 发布机构: 武义县民政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12-11 11:12

关于印发《武义县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3-12-11 11:12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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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相关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规范化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现将《武义县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武义县民政局

2023年11月27日


武义县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工站”)管理机制,推进省、市、县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文件精神落地见效,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9〕58号)、金华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及运营的通知》(金市民〔2022〕19号)、武义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武义县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民〔2021〕6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社工站的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工站,是指在各乡镇(街道)设置的、配置专职社工、综合运用社会工作服务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综合型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工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服务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其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等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或拥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人员;社会工作辅助人员是指尚未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管理、培训,协助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开展服务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对象、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农村留守妇女以及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

第七条  社工站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全县社工站标准建设、规范运行、专业发展,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本县社工站建设规划,申报社工站建设财政预算,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检查、考核社工总站对社工站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社工总站和社工站建设资金保障工作。

县社工总站协助县业务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做好各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运营、管理相关制度和项目评估规范指引等,对各社工站建设与日常运作进行指导、检查、培训、督导、评估、验收,提炼社工站建设经验并做好宣传工作,定期向县业务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做项目进度汇报,完成其交待的工作任务。

乡镇(街道)直接管理社工站,是社工站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社工站的选址建设、功能布局、人员配置、业务开展,监督社工站日常工作和经费使用,评估社工站工作绩效,协调乡镇(街道)相关业务线与社工站服务配合、转介等。

社工站承接主体是社工站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的执行者。应当理顺与县业务主管部门(县民政局)、乡镇(街道)和社工总站的关系,制定完善社工站相关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社工站主要负责宣传党和政府的民生保障等政策;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政策落实、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驻扎村(社区),结合村(居)委会和社区群众对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社区志愿者参与服务,链接整合社区公益慈善资源,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全面激发社区活力,推动社区治理精细化、专业化;完成县业务主管部门(县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乡镇(街道)交办的其他民生服务工作等。


第三章  建设运营


第九条  社工站建设要求

(一)场地建设。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可充分整合资源,依托现有的服务设施为社工站提供办公、活动场所及相应的配套设备,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配备专门的个案室、小组活动室、多功能教室等,并配有必要的办公用品,挂“武义县 xx 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 牌子,并在显著位置悬挂金华市统一设计的logo标识。

(二)人员配置。社工站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设站长1名,原则上由所在乡镇(街道)的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管;设副站长1名,一般由承接社工站服务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或主管社工担任,负责日常管理和专业服务工作;每个社工站至少配备3名持证社工,为辖区内群众提供专业化的社工服务。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名社工站联络员,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条  社工站运营要求

社工站应坚持以“项目化购买、专业化服务、社会化运作”为原则,加强专业化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壮大社区社会组织,满足困境群体多元化、个性化和专业化服务需求,优化城乡社区服务方式,更好地发挥社会工作在基层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社工站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县民政局)或属地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服务范围、目标任务、服务指标、服务要求、服务期限、经费保障、违约责任等内容。

社工站的项目合同按以下要求办理:

1.社工站项目合同由乡镇(街道)、承接主体双方签订。

2.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指标、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3.乡镇(街道)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存档。

4.采购服务周期内,年度末期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承接下一周期的社工站服务购买。

第十一条  社工站应积极向相关部门(单位)争取购买服务资金,拓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和项目。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个人等通过公益创投、捐赠、赞助等方式,资助社工站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第四章  服务开展


第十三条  社工站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党建为引领,按照“立足镇街、深入村居、便民利民、专业服务”的要求,促进社会工作更好聚焦共同富裕、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切实发挥参与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的作用,同时把社工培养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落实党的政策方针、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力量。

第十四条  社工站应构建“党建引领+纾困服务+励志增能”社会工作服务模式,搭建基层民生服务“四平台”,即:以政社互动、五社联动为主要内容的党群连心服务平台;以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关爱保护为主要内容的帮扶对象纾困平台;以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工励志增能平台;以社区服务和社区心理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和谐治理平台。

第十五条  社工站应深入属地乡镇(街道)调研,加强入户探访,建立服务对象清单和重点服务人群档案,摸准需求,链接资源,按照“1+3+X”的模式设置服务项目。

“1”为核心项目——以党建引领为核心的红色服务项目,夯实阶段性的党建引领“监社联动”村级议事协商机制的推广社区治理服务。

“3”为基础项目——夯实困难家庭、孤寡老人、困境儿童社会工作服务。

“X”为自选品牌项目——鼓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重点服务内容,探索拓展多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特色项目,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品牌。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社工站应建立内部责任分工制度。明确社工站站长、副站长、项目社工、站点联络员等责任分工和岗位职责,确保社工站有序运转、任务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  社工站应建立员工管理制度。社工站专职社工由承接主体聘用和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落实薪酬和社会保障(含“五险一金”)等待遇,做好入职培训。社工上班时间应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遵守社工站考勤等制度,执行服务职责,做好工作记录,积极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八条  社工站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项科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依法依规执行资金进出、项目经费收支、财务审核等制度,经费开支凭证及相关财务报表、经费预结算表及审核记录等应形成会计档案并长期保留。其中,与评估相关的服务及财务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以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

第十九条  社工站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包括个案、小组、社区服务、家访电访、服务对象建档、志愿者建档、服务需求调研、历年评估报告、社区地图、社区资源清单、历年项目奖惩情况、宣传资料、重大事件、会议材料、工作总结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档案资料,确保档案保存良好、内容齐全、真实有效。(承接主体退出购买服务项目时,应于退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及时向购买主体移交上述要求的服务档案并列明移交资料清单和签订移交协议书,由购买主体清点后转交下一任承接主体使用,否则购买主体有权扣除相应的项目经费余款。)

第二十条  社工站应建立信息公开报告制度。定期公开服务进展、经费使用情况以及服务成果等。遇到重大事项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县业务主管部门(县民政局)进行报告。


第六章  督导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立社工总站服务督导社工站机制。社工总站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县民政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社会组织承接,负责对全县乡镇(街道)社工站的督导,指导社工站需求调研、项目设计、服务开展与推进等,帮助处理实务服务中的疑难个案和复杂情况,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社工总站要聘请资深社工,对社工站一线社工进行定期、持续的督导指导,传授专业服务知识和技术,提升其专业技能,促进社工成长,确保社工站服务质量。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社工站月度会议,加强对社工站日常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社工总站对社工站的项目管理、服务绩效、经费使用等进行评估。

(一)评估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科学的原则。每个服务年度应当对社工站进行中期、末期两次评估,中期进行专业服务评估,末期进行专业服务、财务、管理等综合评估,与评估相关的服务及财务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二)评估规范应制定合理。社工总站应参考市业务主管部门(市民政局)的项目评估规范,结合武义实际制定合适的项目评估规范,做好评估培训,组织好专家发挥好评估的导向作用,确保评估公正、公平、公开。

(三)评估由社工总站组织实施。评估总分为100分,其中,评估专家意见占比60%、县业务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占比25%、乡镇(街道)占比15%。

(四)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8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80分(不含80分)为良好,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社工站项目评估结果与后续社工站承接和项目经费拨付挂钩。评估等级良好及以上的,服务周期结束可优先考虑继续承接;评估等级不合格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终止合同并扣除相应的经费。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金编制管理

社工站承接主体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社工站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社工站资金,制定服务和预算方案,细化各项经费内容,保证服务方案和预算方案对应、合理;每季末向县社工总站、乡镇(街道)报送当季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做好财务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并保存5年以上;按月公开社工站资金使用明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社工站资金编制分为人员经费、社会服务项目经费、承接主体管理经费三类科目,并据此编制明细项目。

(一)人员经费:即社工站配备的专职社工的工资、奖金、“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节假日福利、下乡补贴等。

(二)社会服务项目经费:即服务和活动产生的各项费用,包含宣传、交通、误餐、专家劳务费、组织志愿者等与社会服务项目相关的费用。

(三)承接主体管理经费:指承接主体行政管理人员人力成本、社工站社工继续教育费用、差旅费、相关税费、设备设施及日常办公费用。

第二十六条  社工站承接主体接收社会捐赠用于社工站服务的物资和资金,物资和资金的使用要符合管理要求和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挪作他用,并定期向捐赠人汇报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资金支出管理

社工站资金日常列支应依法依规、专款专用。 承接主体根据与购买主体商定的预算方案严格落实资金的管理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变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一)人员经费:相关支出一般不高于服务资金总额的70%。人员费用应尽量采取银行结算方式,减少使用现金,支出应保留支付记录及个人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劳务费金额、领取签名或支付凭证等。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合理的社工薪酬调节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

(二)社会服务项目经费:一般不低于服务资金总额的20%。含服务活动经费、业务宣传费、志愿者补贴、专家劳务费等。

1.服务活动经费。包括开展个案、小组、社区主题活动、组织培育等服务所涉及的服务设施和物资,各项经费支出应提供有效票据。鼓励承接主体多方链接资源,原则上不开支场地费,独立专业社工机构小组活动场地可借用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或整合周边资源自行解决,大型活动如涉及场地、物品租用确需开支,应提供租用协议,备注参加人数。若服务中涉及物资和资金发放,须有服务对象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及现场发放照片和签收证明。购买单笔1000元以上物资须签订合同,购买单笔3000元以上物资须进行三方比价,并形成比价报告。自驾车用于服务交通,尽量组合用车,按每公里0.6元标准核算燃油费。

2.业务宣传费。应列明费用的种类、标准和金额,除发票和付款凭证外,应保留相关合同、清单、宣传样品、样刊、视频、照片等相关资料。

3.志愿者补贴。服务活动需列支志愿者补贴(误餐费、交通费等)的,应当保留支付记录,包括志愿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内容和时间、联系电话、补贴金额、领取签名等。志愿者补贴按照不超过30元/人次进行列支,原则上就近招募志愿者进行服务。

4.专家劳务费。专家授课费支付应有支付签收单,注明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内容和时间、金额、领取人员签名等内容,并附专家身份证、职称证书等资料。支付标准应符合武义县相关规定。

(三)承接主体管理经费:一般不高于服务资金总额的10%,支出范围应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要求。

1.行政管理人员人力成本。行政管理人员人力成本支出(包括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开支合理,并提供有效凭证。

2.办公宣传经费。包括固定资产购买及维护费、办公用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宣传费等,办公经费应开支合理,并提供有效凭证。

3.差旅费。应列明费用种类、标准和金额。报销时,除票据外,报销单据中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时间、出差事由、出差地点等。

4.税费、评估、审计等费用报销入账需提供有效凭证。

第二十八条  资金决算管理

承接主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信息,并建立政府购买社工站服务财务公示制度,每月度在社工站、公众号等公开社工站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因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费用,应在各项业务类型中进行合理分配。

(一)固定资产购买与管理。使用社工站资金购买单价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物品须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使用社工站资金购买固定资产应当经购买主体同意,并做好入库登记、保管清查、处置等工作。承接主体退出社工站项目时,应将该固定资产移交新承接主体,并签订移交协议书。

(二)资金支出票据管理。应使用合规合法的票据,不得使 用不合法票据或虚假票据作为支出凭据,不得出现无票列支费用的现象,原则上要求正式发票,收款收据等不建议列支。

(三)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应严格资金支出审批环节,支出至少有证明人和上级审批。资金支付应列明资金用途、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审批人等信息,财务人员应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政府购买社工站服务合同期内,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相应的项目经费;合同期结束后,人员经费、社会服务项目经费有结余的,如无另行约定,承接主体需在购买主体验收通过或评估合格后30天内,将结余部分退回购买主体或财政部门。政府购买社工站服务合同期结束后,结余的承接主体管理费用由承接主体统筹使用。

第三十条  社工站人员配备不足的,扣减或追回相应项目经费。

第三十一条  社工站项目评估等级不合格的,经整改后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拨付剩余项目经费;整改后评估结果仍不合格的,项目经费不予支付并终止合同;评估等级不合格且整改不了的,项目剩余经费不予支付并终止合同,并有权追回有关相应资金。

第三十二条  规范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管理程序,确保资金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承接主体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审计监督,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银发〔1988〕288号)所规定的情况外,严禁使用社工站资金进行大额现金支出,超过1000元的支出应使用银行转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以上条例未涉及事项,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义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