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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471651600C/2023-268035 发布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12-04 14:37

【以案释法】无证作业?这种行为太危险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12-04 14:37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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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有关部门移交的一宗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案件,执法人员展开调查。

案情简介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浙江某劳务公司的木工李某某未取得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资格证,在工地现场进行木方打包作业。“一开始是工地这边的负责人王某安排我来进行木方打包的,因为我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嘛,但我当时有事离开了一下,回来的时候看见李某某已经把木方打包好了,我在对现场进行确认后就指挥起吊了,现在想来确实不对,不应该这么做的。”司索信号工郑某在接受调查时说道。

当事人浙江某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知识链接

特种作业:

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常见的特种作业有: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