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义县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县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3-03-07 17:16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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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武义县主城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道路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完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我局拟订了《武义县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武阳东路4号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3212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93324250@qq.com。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3年3月7日-2023年3月16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人:陶吴斌       联系电话: 0579-87660015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7日

武义县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武义县主城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道路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完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道路“最多挖一次”工作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区域。

本规定适用于对武义县主城区范围内及周边已交付使用城市道路及绿地挖掘行为的管理。(莹乡路——开发大道——环城东路——东升路——明招路——二环西路——内环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莹乡路延伸至后陈路口及红卫村)

(二)适用行为。

本规定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个人及企业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挖掘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城市道路设施(包括桥梁、路灯、绿化等)日常养护维修在不影响交通通行安全的情况下,避开早晚高峰和法定节假日及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时间,根据养护维修方案开展工作。

二、职责分工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局)按照县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的审批工作,并建立完善市政设施巡查机制,强化对城市道路挖掘的日常巡查和管理。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乡镇(街道)是城市道路挖掘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的日常巡查及对发现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县交警大队)是城市道路挖掘交通安全执法部门,负责对道路挖掘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巡查及需提交的交通组织方案进行核准。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资规局)负责在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审批过程中提出规划审核意见。

县发改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属地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加强计划管理。

1. 各管线部门应制定年度管线建设和改造计划,于每年5月底前将计划报备县建设局,敷设管线的挖掘应尽量安排与道路改(扩)建或道路整治同步实施,尽可能减少重复开挖。逾期未报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年度管线施工道路挖掘。

2. 本年度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建设和改造计划报县建设局,以便统筹安排。

3. 县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和各管线单位报备的年度挖掘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安排制定城市道路挖掘工作计划。由县建设局牵头,会同县交警大队、综合行政执法局、发改局、资规局、属地乡镇(街道),以及涉及的管线部门、建设单位等召开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对年度城市道路挖掘工作计划进行讨论。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县建设局在当年6月前制定我县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不包括零星掘路)上报县政府备案,并在政务公开网站公布。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每年集中在7月、8月、9月,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可对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二)审批办理。

1.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需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的申请事项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未取得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2.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武义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出申请。

3. 申请办理实行部门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制度,由县建设局会同县交警大队、综合行政执法局、资规局、属地乡镇(街道)对建设单位申请挖掘路段进行现场踏勘,审核道路开挖地点、面积、工程量、施工方案、施工围护占用范围等,提出踏勘意见。由县交警大队负责审查挖掘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由县建设局负责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和挖掘时间。

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次要道路的,县建设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零星挖掘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相关执法主体。

(三)材料要求。

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表;

2. 县交警大队有关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的书面审查意见,及项目立项文件等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的有效文件;

3. 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以上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围护等内容;

4. 涉及到专业管线建设、接口的,必须有专业管线单位认可意见;涉及埋设燃气等地下管线的,应当提供准确管位图及监护措施;涉及到已通过综合验收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道路设施,需提供原建设单位认可的意见;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特殊情形。

1.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许可:(1)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2)在法定节假日及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期间挖掘的;(3)申请人曾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及时整改完毕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

对于第(1)、(2)项规定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县政府批准。

2. 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城市地下管线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县建设局、交警大队报告,并在施工后24小时内向县建设局办理申请许可手续。

(五)阳光公示。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10日以上的,县建设局应当提前3日在政务公开网上公示,建设单位应当提前5日在道路挖掘现场公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及范围。

涉及城市主干道的,县建设局应在县主流媒体上推送,向社会公众告知。

四、监督管理

(一)施工组织。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

1. 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挖掘,不得擅自变更;

2. 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挖掘中建筑垃圾日产日清;

3. 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挖掘施工的,应当夜间进行,白天应当恢复交通;

4. 在道路上挖掘施工应在保障交通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开展,尽量避开早晚高峰时段,并及时与公安交警大队和县综合执法局报备。

5.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

6. 掘路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取得开挖场地位置及周边地下管线图,并组织管线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

7. 挖掘城市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8. 重要城市道路挖掘、铺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施工等先进技术。

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结束后,挖掘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复技术规程的要求回填夯实,完成道路原状修复,道路修复保质期为一年。同时,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建设局申请验收,涉及市政管线设施变化的还须提供相应的管线线位、标高、管径、材质等地下空间信息资料。

县建设局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批后监管。

强化对城市道路挖掘现场秩序及修复质量的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县建设局加强对道路挖掘项目的批后巡查监管和工程质量验收,重点检查挖掘工程是否符合审批要求、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围护措施是否到位。隐蔽工程验收及其他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要求。

组织对各管线部门城市道路挖掘中的表现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并将结果通报各市级管线部门,同步上报县政府。

县交警大队应加强对道路挖掘项目地段的巡逻管控,确保施工期间交通秩序的基本通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县交警大队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要求建设单位迅速恢复交通,对拒不按要求整改或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乡镇(街道)等执法主体要加强对道路挖掘项目的日常巡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对拒不按要求整改或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道路挖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要强化现场监督,耐心做好群众的告知引导,涉及管线部门等单位要配合做好工作衔接。

县建设局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变更管理。

1. 因城市建设、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县建设局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2.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面积、施工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3. 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县建设局应当自作出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应当在接到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已被挖掘城市道路的恢复清理工作。

4.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延续手续。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2.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表

3. 挖掘城市道路文明施工承诺书

2023年3月1日

附件1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申请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电话


挖掘地点


挖掘道路种类及面积

人行道(小方块、火烧板及其他)  长   米,宽  米,面积     平方米。

车行道(沥青砼、水泥砼)   长   米,宽  米,面积     平方米。

申请挖掘时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影响交通市政设施情况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示意图


附件2:

申请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电话


挖掘地点


挖掘道路种类及面积

人行道(小方块、火烧板及其他)  长    米,宽  米,面积      平方米。

车行道(沥青砼、水泥砼)   长    米,宽  米,面积      平方米。

申请挖掘时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审核部门意见

经办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规划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许可机关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表

附件3

挖掘城市道路文明施工承诺书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武义县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就本次挖掘施工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挖掘批准书核定的时间、地点、面积进行施工,不超时、超范围开挖。

二、挖掘过程中,严格遵守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在现场张贴挖掘城市道路批准书,张贴告示,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悬挂环保标牌。保持现场及周围环境的整洁和交通通畅,做好扬尘防护措施,建筑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并做好相关清运审批,施工期满及时清理场地。维护好现场及周围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完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三、道路恢复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道路维修的技术标准按原状修复。恢复建筑质量标准按高一级施工,相关隐蔽工程在覆盖前通知住建局相关巡查人员复核同意后再行覆盖施工,并拍取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备查。

四、工程竣工后,通知县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承诺一年保修,期满后道路符合标准;如工程验收不合格或保修期满不符合标准,承诺限期整改。如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自愿接受申请单位(施工单位)挖掘申请不予审批的处罚。

五、在城区绿地挖掘施工的,不得使用大型机械进行挖掘施工。施工埋置深度草地不少于40cm种植深度,灌木不少于50cm种植深度,乔木类不少于70cm种植深度,并保证表面平整无凹凸现象。施工完成后承诺绿化用同等规格品种补植,无漏植、病枯死株,并养护保活一年。

申请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