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002601571L/2023-255032 发布机构: 桃溪镇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3-08 12:33

桃溪镇人民政府“三项制度”公示

来源: 桃溪镇     发布时间: 2023-03-08 12:33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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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桃溪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信息公开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表

单位名称

    

武义县桃溪镇人民政府

武义县桃溪陶村环城东路12号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桃溪镇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各科室。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

(四)处罚决定;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公开公示的方式

(一)事前公示:各科室按照权责清单和《浙江省行政程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权力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信息。

(二)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三)事后公示:各科室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处罚等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市政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一)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当事人认为与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各科室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

(三)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评查、可举证,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镇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保障,根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设施、设备。

第四条 我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并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执法资格的正式在编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

第六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涉及个人信息等隐私的应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第七条至第十四条有关记录规定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八条 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由执法人员应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日常巡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保障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像资料的,由综合执法办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一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三条  我镇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先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法制机构审核。

第六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内容是否适当;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提请法制审核,或负责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办案人和负责审批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