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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险保安】安全生产曝光台⑨ |武义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发布时间: 2023-04-03 09:23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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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和警示威慑作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武义县应急管理局开设【安全生产曝光台】专栏,对违规、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武义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武义某矿业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执法人员填写了现场检查记录、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浙江武义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武义县应急管理局与2022年8月10日对浙江武义某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贰百五十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法条释义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警示

由于矿山开采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做好矿山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是极其重要的,矿山的安全管理人员需要积极落实相关规章制度,有效的对员工的人身安全进行保障。各个矿山开采企业需要根据可以预测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该矿山爆破作业的现场安全存在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存在隐患进行风险辨识、分级管理;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提前制定好灵活的安全应急救援方案,通过分级管控、加强矿山工作人员的管理来实现矿山均衡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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