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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MB1675026L/2023-258766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6-19 10:04

浙江涌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武自然资规罚〔2023〕2号)

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3-06-19 10:04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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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23〕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涌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3年6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浙江涌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在瑶村丰溪自然村口坑口地块建地下室,目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现场勘测,该地块占地总面积330平方米,四至范围:东临小溪;南临小溪;西临房屋;北临山。该地块在武义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中为林地2平方米、建设用地328平方米;在武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限制建设区329平方米、禁止建设区1平方米。

我局认为,浙江涌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浙江涌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33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泉溪镇瑶村村集体组织;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32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元整(32800元);对非法占用2平方米林地的行为处以3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叁仟肆佰元整(334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北岭新区湖滨路武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武义县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行武义支行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