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1848/2023-259268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06-30 16:53 |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竞争性申报工作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武义县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按相关规定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专指省财政厅下达的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
第三条 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拨付原则:
1.按计划拨付原则。由县财政根据上报的实施方案和年度预算,按计划分年度拨付。
2.按程序拨付原则。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支付必须依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的支付程序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3.按进度、按合同拨付的原则。建设单位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要求,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县财政根据《武义县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投资估算及分年计划表,按规定程序支付。
4.绿色转化激励资金不得用于资本金出资、拆迁补助、安置房建设以及工作经费补助等。
第四条 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管理:
县财政对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发改部门编制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制订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计划,报财政部门汇总。财政部门结合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总规模和使用方向,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和投资重点下达各年度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各有关单位应积极落实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要求,按时完成资金支付。
第五条 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调整:
为更好地发挥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部门适时对不能按时完成资金支付的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条 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筹集: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竞争性申报工作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3号)安排,连续三年每年下达1亿元资金,到2025年底共可筹集资金3亿元。
第七条 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对安排有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建设单位开展财务监管,对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经报备、报批的工程变更、超预算、概算的项目建设、违规使用工程款等问题及时检查并督促纠正。
第八条 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财务管理:
建设单位须按国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做好投资项目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使用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信息及有关情况。
第九条 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考核:
县财政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1〕35号)要求对各建设单位开展相应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通知。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三年综合考核评价。
1.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主要以总体绩效指标实现情况为主,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县财政局要求按时提交相关作证材料。
2.三年综合考核。实施期满后,省财政厅根据浙江省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绩效考核指标评分体系,重点评估我县目标实现情况、体制机制创新情况。综合考虑绩效评价结果和前两年考核情况,形成三年综合得分。县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对各建设单位开展相应的三年综合考核。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县财政局要求按时提交相关作证材料。
3.加分情况。各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总结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社交平台和数字媒介等各类媒体,加大绿色转化政策宣传力度,善于总结经验亮点,挖掘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绿色转化示范典型案例和体制机制创新成果。
建设单位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成效显著,绿色转化体制机制创新获省以上表彰的或省领导签批的每项加2分。在省以上会议上做典型发言,或有关经验做法在省级以上媒体发表的每次加1分,最高加10分。
4.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80~89分,含80分)、合格(60~79分,含79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档,并将考核结果与绿色转化财政激励资金安排挂钩。
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扣减10%相应年度绿色转化财政激励资金;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在扣减以前年度绿色转化财政激励资金的基础上,暂停拨付第三年激励资金,三年综合考核合格后再行拨付;对三年综合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分三年收回全部绿色转化财政激励资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拨付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
1.除依照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之外,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的;
2.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实需要进行工程变更,而未按规定的变更原则进行操作的;
3.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而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的;
4.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超预算实施的;
5.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自筹,但未筹集到位,而其它安排的资金也已全部使用完毕而出现资金缺口的;
6.建设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拨付已达到合同价的85%;
7.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保修期未满的;
8.建设单位因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基建程序,挪用、转移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规模、标准等原因,造成资金缺口和损失的;
9.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申报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过程中,未认真核实用款内容,发现有虚报工程进度,重复申报建设单位管理费等申报不实行为的;
10.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义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武义县财政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