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MB1675026L/2023-258141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6-06 09:17

闫**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案(武自然资规罚〔2023〕6号)

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3-06-06 09:17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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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23〕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闫**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3年6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21年10月闫**未经批准在熟溪街道大坤头股份经济合作社8幢房屋北侧陆续水泥地硬化、建筑材料临时堆放,共462平方米,地类为耕地462平方米,在熟溪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为集中建设区462平方米,其中允许建设区6平方米,有条件建设区456平方米,用于8幢建筑施工临时堆放。

我局认为,闫**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版)第五十七条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闫**将非法占用的46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武义县熟溪街道大坤头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

2.限期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责令限期改正破坏耕地的行为,治理所破坏的462平方米耕地;

4.对闫**非法占用的462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5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叁万壹仟元整(231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北岭新区湖滨路武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武义县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行武义支行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