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471651600C/2023-270309 | 发布机构: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08-22 15:16 |
各科室、执法中队: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行政处罚工作的公开、公正与公平,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18日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 行)
为规范和保障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程度处罚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避免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四、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案件办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加重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等造成的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
(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情况;
(三)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次数;
(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七)其他应当综合考虑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七、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八、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九、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危害后果较轻的;
(二)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及时整改到位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有困难实施违法行为,且能主动改正及悔过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或者告诫,拒不整改违法行为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或者干扰、阻挠调查取证,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作虚假陈述以及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七)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等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被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
(十)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十一、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事项属于《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规定范围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裁量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如有下列情况之一适用《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不当的,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适当突破本实施细则与《裁量基准》有关规定,但需通过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
(一)阶段性专项或重点工作需要的;
(二)配合上级或其他部门为解决相应范围或领域存在问题需要的;
(三)改革需要的;
(四)涉及省市区重点工程、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及其配套建筑、政府扶持项目、消薄项目;
(五)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的。
十三、未列入《裁量基准》的执法事项,依据本规定可分别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法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N元至M元罚款)的,从轻行政处罚按N元以上(含)(2N/3+M/3)元以下确定,一般行政处罚按(2N/3+M/3)元以上(N/3+2M/3)元以下确定,从重行政处罚按(N/3+2M/3)元以上M元以下确定;
(二)法定罚款为一定数额的倍数(N倍至M倍罚款)的,从轻行政处罚按N倍以上(含)(2N/3+M/3)倍以下确定,一般行政处罚按(2N/3+M/3)倍以上(N/3+2M/3)倍以下确定,从重行政处罚按(N/3+2M/3)倍以上M倍以下确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行政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确定,一般行政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上70%以下确定,从重行政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四)只规定一定数额的最高倍数、没有规定最低倍数的,从轻行政处罚按最高倍数的30%以下确定,一般行政处罚按最高倍数的30%以上70%以下确定,从重行政处罚按最高倍数的70%以上确定。
十四、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罚呈批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裁量的依据、理由及证据,并附裁量适用依据具体内容。
十五、局法制科应当对案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局法制科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可以要求办案机构提供或作出说明。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种类或幅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细则规定的,局法制科应当提出修改意见。
十六、存在符合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幅度变化在原档次内从轻、从重或者降低、加重一个裁量档次的,可以由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经局法制科审核同意,报局领导决定。
十七、下列情形须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符合本细则的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裁量幅度变化在二个档次以上;
(二)减轻处罚的;
(三)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需要变通适用裁量基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需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权未划转我局)的,应当及时移交业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十九、处罚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订后,本实施细则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及内容作相应的变更;处罚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废止的,该处罚事项也相应废止。
二十、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执法事项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十二、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除法定最高额外),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本细则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永久性建设量罚标准》《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六类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xls